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6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6号
孙希亮:
住 ???址:黑 (略) (略) 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室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 (略) 龙凤区大庆特 (略) ( (略) 18号)东侧煤渣堆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渣贮存量约9000立方米,部分煤渣露天贮存,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孙希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煤渣所有人孙希亮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堆放物是煤渣及污染防治情况;
3.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堆放物是煤渣及污染防治情况;
4.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煤渣所有人为孙希亮,煤渣不能密闭,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卢丽平、岳心怡、付博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为部分落实措施(苫盖);存贮量为1000立方米以上;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修正基准为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6号
孙希亮:
住 ???址:黑 (略) (略) 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室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 (略) 龙凤区大庆特 (略) ( (略) 18号)东侧煤渣堆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渣贮存量约9000立方米,部分煤渣露天贮存,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孙希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煤渣所有人孙希亮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堆放物是煤渣及污染防治情况;
3.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堆放物是煤渣及污染防治情况;
4.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煤渣所有人为孙希亮,煤渣不能密闭,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卢丽平、岳心怡、付博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为部分落实措施(苫盖);存贮量为1000立方米以上;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修正基准为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无补救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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