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库车市龟兹博物馆馆藏南北朝人首带翼铜胸像等3件一级文物修复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库车市龟兹博物馆馆藏南北朝人首带翼铜胸像等3件一级文物修复事项的批复
文物博函〔2024〕888号
《关于对〈 (略) 龟兹博物馆馆藏文物(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方案〉中涉及定级文物进行行政审批的请示》(库龟博字〔202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同意所报馆藏一级文物南北朝人首带翼铜胸像(总登记号:6529-23-*)修复事项。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缺损部位补配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避免过度修复。应联合有资质和相关工作经验的单位,加强前期研究,有针对性地编制保护修复方案,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于修复结束3个月内将修复档案、评估验收材料等报我局备案。
二、不同意所报馆藏南北朝椭圆形人像铜印(总登记号:6529-23-*)、清钵形铜鼓(总登记号:6529-23-*)等2件一级文物修复事项。根据所报材料,文物状况基本稳定,保护修复必要性不足。应加强预防性保护和监测,如出现影响文物稳定保存的病变,根据实际需要再申请保护修复。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日
文物博函〔2024〕888号
《关于对〈 (略) 龟兹博物馆馆藏文物(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方案〉中涉及定级文物进行行政审批的请示》(库龟博字〔202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同意所报馆藏一级文物南北朝人首带翼铜胸像(总登记号:6529-23-*)修复事项。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缺损部位补配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避免过度修复。应联合有资质和相关工作经验的单位,加强前期研究,有针对性地编制保护修复方案,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于修复结束3个月内将修复档案、评估验收材料等报我局备案。
二、不同意所报馆藏南北朝椭圆形人像铜印(总登记号:6529-23-*)、清钵形铜鼓(总登记号:6529-23-*)等2件一级文物修复事项。根据所报材料,文物状况基本稳定,保护修复必要性不足。应加强预防性保护和监测,如出现影响文物稳定保存的病变,根据实际需要再申请保护修复。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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