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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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2024-07-05 09:10 来源: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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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何海萍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41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2024年5月21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审计图斑(S2号)核查发现,藤县濛江镇新城村村民何海萍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在濛江镇兴义村高田1组“婆萨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海萍占用林地面积为5009平方米(折合7.5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2 江以超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42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国安村村民江以超因承包广西藤县 (略) (略) 平整工程,于2023年11月在大黎镇平安村“大山冲矿棒”(地名)勾挖林 (略) ,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江以超占用林地面积为1848平方米(折合2.77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1375平方米,商品林林地47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1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3 广西藤县 (略)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5MWB0E52 藤林罚决字[2024]第144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广西藤县 (略) 于2023年12月在藤县大黎镇平安村“长山冲口”(地名)勾挖、硬化林地作废石废泥堆放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藤县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4505平方米(折合6.75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1023平方米,商品林林地348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8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8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4 陈旭贵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52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塘步镇石塘村村民陈旭贵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塘步镇石塘村石塘3组“大公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旭贵占用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折合0.2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68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684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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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何海萍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41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2024年5月21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审计图斑(S2号)核查发现,藤县濛江镇新城村村民何海萍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在濛江镇兴义村高田1组“婆萨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海萍占用林地面积为5009平方米(折合7.5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2 江以超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42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国安村村民江以超因承包广西藤县 (略) (略) 平整工程,于2023年11月在大黎镇平安村“大山冲矿棒”(地名)勾挖林 (略) ,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江以超占用林地面积为1848平方米(折合2.77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1375平方米,商品林林地47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41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3 广西藤县 (略)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5MWB0E52 藤林罚决字[2024]第144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广西藤县 (略) 于2023年12月在藤县大黎镇平安村“长山冲口”(地名)勾挖、硬化林地作废石废泥堆放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广西藤县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4505平方米(折合6.75亩),其中属生态林林地1023平方米,商品林林地348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8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8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4 陈旭贵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52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塘步镇石塘村村民陈旭贵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塘步镇石塘村石塘3组“大公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旭贵占用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折合0.2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684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684元 2024/7/4 2024/12/4 2027/7/4 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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