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州中科检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州中科检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州中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08日至 2024年07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中 (略) 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中 (略) |
项目概况 | 该项 (略) 黄 (略) 388号 (略) 长春应化所黄埔先 (略) 园区A座1101之03及04-1改建,主要从事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和化妆品原料的检测,年检测次数2000次。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东南环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实验服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设备及器皿清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东区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检测过程产生的TVOC、非*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醇等集中收集后,TVOC、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根据广州中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08日至 2024年07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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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中 (略) 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中 (略) |
项目概况 | 该项 (略) 黄 (略) 388号 (略) 长春应化所黄埔先 (略) 园区A座1101之03及04-1改建,主要从事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和化妆品原料的检测,年检测次数2000次。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东南环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实验服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设备及器皿清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东区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检测过程产生的TVOC、非*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醇等集中收集后,TVOC、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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