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州津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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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州津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州 (略)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08日至 2024年07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黄埔区联合街 (略) 19号B栋2层201单元建设,主要从事药物检测评价,年试验次数1020次(包括药代动力学试验150次、靶动物安全试验150次、二期临床药效试验150次、三期临床药效试验150次、非临床试验150次、兽药残留消除试验150次、兽药检测试验120次)。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高压蒸汽灭菌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类消毒)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试验过程产生的TVOC、非*烷总烃、二*苯、氯化氢、*醇、*醛、氟化物、氨、二氯*烷、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等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烷总烃、二*苯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醇、*醛、氟化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氯*烷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根据广州 (略)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08日至 2024年07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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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 (略) 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州 (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黄埔区联合街 (略) 19号B栋2层201单元建设,主要从事药物检测评价,年试验次数1020次(包括药代动力学试验150次、靶动物安全试验150次、二期临床药效试验150次、三期临床药效试验150次、非临床试验150次、兽药残留消除试验150次、兽药检测试验120次)。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高压蒸汽灭菌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类消毒)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试验过程产生的TVOC、非*烷总烃、二*苯、氯化氢、*醇、*醛、氟化物、氨、二氯*烷、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等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烷总烃、二*苯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醇、*醛、氟化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氯*烷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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