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年产20万吨煤矸石制取陶粒、30万吨石英砂、20万吨重晶石粉生产线循环绿色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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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年产20万吨煤矸石制取陶粒、30万吨石英砂、20万吨重晶石粉生产线循环绿色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 《年产*吨煤矸石制取陶粒、*吨石英砂、*吨重晶石粉生产线循环绿色化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对《年产*吨煤矸石制取陶粒、*吨石英砂、

*吨重晶石粉生产线循环绿色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不明事项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371-*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服务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 《年产*吨煤矸石制取陶粒、*吨石英砂、*吨重晶石粉生产线循环绿色化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对《年产*吨煤矸石制取陶粒、*吨石英砂、

*吨重晶石粉生产线循环绿色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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