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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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略) 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略)

(略) 静海区西翟庄镇西翟庄村西100米处

天津玺丽 (略)

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略) 静海区西翟庄镇西翟庄村西100米处,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改造现有农机刀具生产线布局;拆除农机刀具车间各类旧燃气炉、中频电加热炉,购置新型节能燃气炉;拆除原生产工艺中浸漆线,新增喷粉线及相应环保设备。项目技改完成后,产能不变,仍为年产农机刀具*吨。

1.运营期旋耕刀加热炉燃气废气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淬火炉、回火炉、刀柄盐浴炉燃气废气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淬火工序油雾应经静电式吸雾器收集+油雾净化器净化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抛丸工序含尘废气应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粉工序含尘废气应经旋风+滤筒式过滤器除尘器净化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固化工序有机废气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与燃气废气一同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产过程循环冷却水用水应循环使用,定期补充。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淬火油渣、废机油、沾染废物、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应妥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废下脚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钢丸、废滤芯等应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5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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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略)

(略) 静海区西翟庄镇西翟庄村西100米处

天津玺丽 (略)

农机刀具生产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略) 静海区西翟庄镇西翟庄村西100米处,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改造现有农机刀具生产线布局;拆除农机刀具车间各类旧燃气炉、中频电加热炉,购置新型节能燃气炉;拆除原生产工艺中浸漆线,新增喷粉线及相应环保设备。项目技改完成后,产能不变,仍为年产农机刀具*吨。

1.运营期旋耕刀加热炉燃气废气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淬火炉、回火炉、刀柄盐浴炉燃气废气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淬火工序油雾应经静电式吸雾器收集+油雾净化器净化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抛丸工序含尘废气应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粉工序含尘废气应经旋风+滤筒式过滤器除尘器净化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固化工序有机废气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与燃气废气一同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产过程循环冷却水用水应循环使用,定期补充。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淬火油渣、废机油、沾染废物、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应妥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废下脚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钢丸、废滤芯等应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

5. (略) 环保局《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5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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