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1号
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1 号
单位名称: (略) 荥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C
地址: (略) 城关乡洪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继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城关乡黑臭水体巡查,发现五龙寨村西侧自然沟内 (略) 排水口正在排水,巡查时天气晴朗无雨,执法人员徒步沿管道上游对涉水企业进行排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地 (略) 正在流水,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冷却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但在冷却塔循环池上沿设置一根PVC管排水口。经勘察,循环池冷却水经该排水口流入厂 (略) 内,并 (略) (略) 进入五龙寨村西侧自然沟内,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 (略) 荥阳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1 (略) 荥阳 (略) 的基本情况;
2.苗轩、张彬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2页, (略) 荥阳 (略) 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采样情况、整改情况等;
4.2024年4月2 (略) 荥阳 (略) 法人张继召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略) 荥阳 (略) 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及实施的违法行为;
5. (略) 荥阳 (略) 年产1000t铝压花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份9页(封面和摘录), (略) 荥阳 (略) 的生产合法性。
6.编号为*06C001P排污许可证1份6页(封面和摘录), (略) 荥阳 (略) 排污许可类型属简化管理及废水处理要求(不能外排);
7. (略) 荥阳 (略) 3月份工资表1份2页, (略) 荥阳 (略) 属微型企业;
8. (略) 荥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提供的该企业循环池废水的监测结果汇总表1份1页,证明该废水污染因子数据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1 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到法制科进行了陈述申辩,承认了违法事实,要求从轻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公司近几年受疫情及经济大环境影响,举步维艰,订单骤减,同行竞争激烈,利润下滑严重。公司生产线由此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员工工资很难及时发放,应收账款无法正常到账,供应商货款也不能及时支付,造成恶性循环。针对本次检查问题,由于我公司生产线多次改建,环保设备多次更迭,负责人员多次调整造成疏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环境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公司深深认识到了此次问题的错误,同时认识到了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以后坚决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特 (略) 从轻处罚!”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建议采纳。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元的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建议罚款金额*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表9”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8个,其余因素7个。排放方式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A):Ⅳ类水功能区/自然沟、渠,裁量等级2;污染类别(B1):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2):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4):简化管理,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5):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6):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7):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1、B3=1、B4=3、B5=1、B6=1、B7=1。代入公式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你单位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元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1 号
单位名称: (略) 荥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C
地址: (略) 城关乡洪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继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城关乡黑臭水体巡查,发现五龙寨村西侧自然沟内 (略) 排水口正在排水,巡查时天气晴朗无雨,执法人员徒步沿管道上游对涉水企业进行排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地 (略) 正在流水,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冷却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但在冷却塔循环池上沿设置一根PVC管排水口。经勘察,循环池冷却水经该排水口流入厂 (略) 内,并 (略) (略) 进入五龙寨村西侧自然沟内,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 (略) 荥阳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1 (略) 荥阳 (略) 的基本情况;
2.苗轩、张彬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2页, (略) 荥阳 (略) 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采样情况、整改情况等;
4.2024年4月2 (略) 荥阳 (略) 法人张继召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略) 荥阳 (略) 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及实施的违法行为;
5. (略) 荥阳 (略) 年产1000t铝压花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份9页(封面和摘录), (略) 荥阳 (略) 的生产合法性。
6.编号为*06C001P排污许可证1份6页(封面和摘录), (略) 荥阳 (略) 排污许可类型属简化管理及废水处理要求(不能外排);
7. (略) 荥阳 (略) 3月份工资表1份2页, (略) 荥阳 (略) 属微型企业;
8. (略) 荥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提供的该企业循环池废水的监测结果汇总表1份1页,证明该废水污染因子数据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1 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到法制科进行了陈述申辩,承认了违法事实,要求从轻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公司近几年受疫情及经济大环境影响,举步维艰,订单骤减,同行竞争激烈,利润下滑严重。公司生产线由此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员工工资很难及时发放,应收账款无法正常到账,供应商货款也不能及时支付,造成恶性循环。针对本次检查问题,由于我公司生产线多次改建,环保设备多次更迭,负责人员多次调整造成疏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环境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公司深深认识到了此次问题的错误,同时认识到了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以后坚决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特 (略) 从轻处罚!”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建议采纳。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元的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建议罚款金额*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表9”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8个,其余因素7个。排放方式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A):Ⅳ类水功能区/自然沟、渠,裁量等级2;污染类别(B1):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2):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4):简化管理,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5):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6):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7):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1、B3=1、B4=3、B5=1、B6=1、B7=1。代入公式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你单位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元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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