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汪清县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汪清县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汪清县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汪清县民政局: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澎辉 (略) 编制的《汪清县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东光镇,项目总占地面积 *㎡。新建殡仪馆一座,建筑面积5000㎡,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和后勤管理区。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年遗体处理量约1095具。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遗体清洗及处置废水(含解剖废水)、地面及遗体接运车清洗废水经一级强化处理和消毒后排入防渗储池,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定期抽运至汪清县污水处理厂。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火化炉废气经急冷塔、脱硫脱酸装置、滤网过滤、布袋除尘系统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2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遗物祭品焚烧炉废气经急冷塔、脱硫脱酸装置、拦截初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和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2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中15m高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污水治理设施和废气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废包装袋、食堂餐厨垃圾、隔油池油脂、遗物祭品焚烧炉残渣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渣与污泥按规范要求处置;火化炉残渣收集后寄存在骨灰暂存室;解剖及医疗废物、废 (略) 、除酸脱硫废渣及飞灰和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按规范要求处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六、我局委托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7月9日
关于《汪清县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汪清县民政局: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澎辉 (略) 编制的《汪清县殡仪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东光镇,项目总占地面积 *㎡。新建殡仪馆一座,建筑面积5000㎡,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和后勤管理区。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年遗体处理量约1095具。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遗体清洗及处置废水(含解剖废水)、地面及遗体接运车清洗废水经一级强化处理和消毒后排入防渗储池,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定期抽运至汪清县污水处理厂。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火化炉废气经急冷塔、脱硫脱酸装置、滤网过滤、布袋除尘系统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2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遗物祭品焚烧炉废气经急冷塔、脱硫脱酸装置、拦截初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和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2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中15m高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污水治理设施和废气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废包装袋、食堂餐厨垃圾、隔油池油脂、遗物祭品焚烧炉残渣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渣与污泥按规范要求处置;火化炉残渣收集后寄存在骨灰暂存室;解剖及医疗废物、废 (略) 、除酸脱硫废渣及飞灰和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按规范要求处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六、我局委托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7月9日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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