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市实用技术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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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忻州市实用技术职业学校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03号

(略) 实用技术职业学校:

  你(单位)于 2024 年6月24日提出的办理增加学校培训专业的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4年7月5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培训设备与申报材料中所配备的培训设备不符,不能满足所申报专业的教学需要。

  2.所选培训教材不能满足所申报专业的教学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抄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03号

(略) 实用技术职业学校:

  你(单位)于 2024 年6月24日提出的办理增加学校培训专业的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4年7月5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培训设备与申报材料中所配备的培训设备不符,不能满足所申报专业的教学需要。

  2.所选培训教材不能满足所申报专业的教学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抄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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