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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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

二、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白濑乡、湖上乡、剑斗镇境内

三、建设单位:国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通服咨 (略)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白濑枢纽电站T接后溪~剑洋11 (略) ,线路起于拟建的白濑枢纽电站110kV升压站110kV构架,终止于现状后溪~剑斗11 (略) #31塔(T接点),线路总长约5.65km, (略) 建设。本工程新建单回塔18基,其中直线塔10基,耐张塔8基,改造后溪220kV变电站110kV后剑间隔。具体建设内容、线路走向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

2、电磁环境:

项目应严格按照《110kV~750kV架 (略) 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线路经过非居民区,下相导线对地高度最低要求6m,线路经过居民区时,下相导线对地高度最低要求7m,跨越环境保护目标时,导线对屋面最低高度不得低于7m,并保证导线连接与接续部分接触良好,避免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略) 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相关要求,即工频电场小于4kV/m,磁感应强度小于100μT;在通过耕地、园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地时,应确保架 (略) 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kV/m,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3、生态环境:

项目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生态功能。

4、大气环境:

项目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施工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5、噪声环境:

施工期: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间、夜间施工应做到不扰民,线路沿线设置宽约3m的临时施工带,用拉彩条布的方式进行区域限制,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水平的电气设备,并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运营管理,线路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1、4a类标准。

6、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工程临时开挖土石方临时堆砌时应尽量选择周边空地,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回填并压实;项目产生的弃渣严禁随意丢弃,统一清运处理至相关部门指定场所处置。

七、公众参与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 (略) 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栋一楼工建审批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

二、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白濑乡、湖上乡、剑斗镇境内

三、建设单位:国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通服咨 (略)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白濑枢纽电站T接后溪~剑洋11 (略) ,线路起于拟建的白濑枢纽电站110kV升压站110kV构架,终止于现状后溪~剑斗11 (略) #31塔(T接点),线路总长约5.65km, (略) 建设。本工程新建单回塔18基,其中直线塔10基,耐张塔8基,改造后溪220kV变电站110kV后剑间隔。具体建设内容、线路走向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

2、电磁环境:

项目应严格按照《110kV~750kV架 (略) 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线路经过非居民区,下相导线对地高度最低要求6m,线路经过居民区时,下相导线对地高度最低要求7m,跨越环境保护目标时,导线对屋面最低高度不得低于7m,并保证导线连接与接续部分接触良好,避免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略) 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相关要求,即工频电场小于4kV/m,磁感应强度小于100μT;在通过耕地、园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地时,应确保架 (略) 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kV/m,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3、生态环境:

项目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生态功能。

4、大气环境:

项目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施工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5、噪声环境:

施工期: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间、夜间施工应做到不扰民,线路沿线设置宽约3m的临时施工带,用拉彩条布的方式进行区域限制,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水平的电气设备,并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运营管理,线路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1、4a类标准。

6、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工程临时开挖土石方临时堆砌时应尽量选择周边空地,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回填并压实;项目产生的弃渣严禁随意丢弃,统一清运处理至相关部门指定场所处置。

七、公众参与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 (略) 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栋一楼工建审批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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