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梧州含重金属废物无害化资源化湿法处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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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梧州含重金属废物无害化资源化湿法处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梧州含重金属废物无害化资源化湿法处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6-03 13:15 来源: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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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4〕11号

广西赋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广西梧州含重金属废物无害化资源化湿法处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原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1°13′32.*″,北纬23°20′47.*″。项目总规模为年处理含重金属废物*吨、废液*吨,分三期建设:一期处理*吨/年,二期处理*吨/年,三期处理*吨/年,其中项目土建工程在一期工程建设中一次性建成,其他建设内容按各期处理规模需求分期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年处理含重金属废物*吨、废液*吨,年产工业级氧化铬约1900吨、工业级氧化锌约1800吨、电池级五水硫酸铜约5200吨、电池级六水硫酸镍约3800吨。一期工程的总投资约*万元,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2.90%。项目现就一期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结合广西梧州 (略) 对《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已通过梧州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核准(梧临港复〔2023〕4号),项目建设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酸溶浸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萃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

3.隧道窑燃烧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产品打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锌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1-2#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6.产品结晶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铜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7.3#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8.MVR杂盐结晶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钠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 (略) 。

9.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浓度须达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排。外排生产废水和经预处理的厂区生活污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厂区总排口应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项目排水前,应做好废水进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相关协商工作。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厂区建设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龙圩生态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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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梧州含重金属废物无害化资源化湿法处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6-03 13:15 来源: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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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4〕11号

广西赋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广西梧州含重金属废物无害化资源化湿法处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5-*-04-01-*)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原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1°13′32.*″,北纬23°20′47.*″。项目总规模为年处理含重金属废物*吨、废液*吨,分三期建设:一期处理*吨/年,二期处理*吨/年,三期处理*吨/年,其中项目土建工程在一期工程建设中一次性建成,其他建设内容按各期处理规模需求分期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年处理含重金属废物*吨、废液*吨,年产工业级氧化铬约1900吨、工业级氧化锌约1800吨、电池级五水硫酸铜约5200吨、电池级六水硫酸镍约3800吨。一期工程的总投资约*万元,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2.90%。项目现就一期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结合广西梧州 (略) 对《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已通过梧州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核准(梧临港复〔2023〕4号),项目建设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酸溶浸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萃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硫酸雾、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

3.隧道窑燃烧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产品打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锌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1-2#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6.产品结晶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铜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7.3#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8.MVR杂盐结晶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钠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 (略) 。

9.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浓度须达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排。外排生产废水和经预处理的厂区生活污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厂区总排口应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项目排水前,应做好废水进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相关协商工作。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厂区建设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龙圩生态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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