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临汾市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4〕298号
临汾市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关于对<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尧环字〔2024〕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尧都区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6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尧都区水利局、 (略) 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略) 政工程华北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临汾中泓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3月以尧行审发〔2024〕71号文对《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地 (略) 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下游,南 (略) ,西临*级村,北邻迎宾大道。建设内容包括尾水湿地工程4处、尾水分配管线工程4.15km及配套一体化泵站2座。工程占地面积约334.8亩,建设总工期12个月,项目建设总投资*.*元。

二、尾水湿地工程4处均位于规划治导线外测。第一污水处理厂1#湿地占地总面积5.*m2,在规划治导线桩号(下同)292+973~293+400段左岸堤防外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0.*m2,长度427m。2#湿地占地总面积7.*m2,在桩号294+200~294+600段左岸堤防外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0.*m2,长度215m。3#湿地占地总面积4.*m2,在桩号295+540~295+860段左岸堤防外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0.*m2,长度310m。第三污水处理厂4#湿地位于桩号295+200~295+900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侧,占地面积4.*m2

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分配管道总长3169m,其中在规划治导线桩号292+855~293+700和293+900~295+500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长2431m,并布置JS16~JS34、JS37~JS62管道井共44座。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分配管道全长851m,其中在规划治导线桩号295+080~295+200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长323m,并布置管道井JSPQ-4~JSPQ-12共8座。2#湿地尾水管道于河道规划治导线桩号294+380处采用顶管施工穿越汾河左堤1次。4#湿地尾水管道于河道桩号295+830处,采用顶管施工分别穿越汾河右堤1次。

三、评价河段汾河堤防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穿堤管道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成果:汾河项目区段100年一遇洪峰流量320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部地埋,不会造成壅水。

(二)2#湿地尾水管道处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1.86m;4#湿地尾水管道处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2.18m。

六、布设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水分配管和配套井在施工期的大开挖、排水等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在运行期的管道破裂漏水和管道维修维护期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在施工期应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大开挖段堤防的安全监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水分配管和配套井应布设防治漏水的监测设施,确保堤防安全。

十、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一、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二、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尧都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6 月 13 日
晋水审批决〔2024〕298号
临汾市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关于对<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尧环字〔2024〕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尧都区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6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尧都区水利局、 (略) 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略) 政工程华北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临汾中泓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3月以尧行审发〔2024〕71号文对《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地 (略) 第一、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下游,南 (略) ,西临*级村,北邻迎宾大道。建设内容包括尾水湿地工程4处、尾水分配管线工程4.15km及配套一体化泵站2座。工程占地面积约334.8亩,建设总工期12个月,项目建设总投资*.*元。

二、尾水湿地工程4处均位于规划治导线外测。第一污水处理厂1#湿地占地总面积5.*m2,在规划治导线桩号(下同)292+973~293+400段左岸堤防外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0.*m2,长度427m。2#湿地占地总面积7.*m2,在桩号294+200~294+600段左岸堤防外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0.*m2,长度215m。3#湿地占地总面积4.*m2,在桩号295+540~295+860段左岸堤防外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0.*m2,长度310m。第三污水处理厂4#湿地位于桩号295+200~295+900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侧,占地面积4.*m2

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分配管道总长3169m,其中在规划治导线桩号292+855~293+700和293+900~295+500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长2431m,并布置JS16~JS34、JS37~JS62管道井共44座。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分配管道全长851m,其中在规划治导线桩号295+080~295+200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长323m,并布置管道井JSPQ-4~JSPQ-12共8座。2#湿地尾水管道于河道规划治导线桩号294+380处采用顶管施工穿越汾河左堤1次。4#湿地尾水管道于河道桩号295+830处,采用顶管施工分别穿越汾河右堤1次。

三、评价河段汾河堤防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穿堤管道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成果:汾河项目区段100年一遇洪峰流量320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部地埋,不会造成壅水。

(二)2#湿地尾水管道处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1.86m;4#湿地尾水管道处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2.18m。

六、布设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水分配管和配套井在施工期的大开挖、排水等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在运行期的管道破裂漏水和管道维修维护期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在施工期应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大开挖段堤防的安全监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水分配管和配套井应布设防治漏水的监测设施,确保堤防安全。

十、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一、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二、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尧都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6 月 13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