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洪建字〔2024〕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须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洪洞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3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洪洞县水利局、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外建华诚 (略) 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以洪行审发〔2024〕2号文对《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本项目工程布置共包括再生水厂厂区布置和输水管道铺设两部分,其中输水管道设计总长6.13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涉河处输水管道,工程涉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中心桩号 | 所涉河流 | 涉河位置 | 涉河方式 | 涉河长(宽)度 | 与河道垂向关系 |
1 | K0+066~K0+319 | 洪安涧河 | 入汾口上游约220m | 顶管 | 229m | 管顶距河槽最低点约3.3m |
2 | K0+319~K0+633 | 洪安涧河 | 河道南岸滩地 | 顺河铺设 | 314m | 河道以下埋深1.9~2.4m |
3 | K0+633~K1+651 | 汾河 | 左堤外侧 | 顺堤外铺设 | 1018m |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
4 | K1+660~K2+022 | 汾河 | 城区蓄水末端下游约700m | 大开挖 | 375m | 涵顶上距河槽最低点约3.5m |
5 | K2+026~K3+360 | 汾河 | 右堤外侧 | 顺堤外铺设 | 1334m |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
6 | K2+465~K2+492 | 三交涧河 | 入汾口 | 大开挖 | 27m | 河底以下埋深3.1m |
7 | K5+695~K5+748 | 大洪峪涧河 | 入汾口上游约700m | 大开挖 | 43m | 河底以下埋深2.7m |
三、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涉汾河、洪安涧河段为50年一遇,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段为20年一遇,项目所涉汾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所涉洪安涧河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详见下表:
河道 | 洪水频率 | 设计洪水 |
m3/s | ||
汾河 | 20年一遇 | 2010 |
50年一遇 | 2770 | |
洪安涧河 | 20年一遇 | 1933 |
50年一遇 | 2462 | |
三交涧河 | 10年一遇 | 225.0 |
20年一遇 | 322.8 | |
大洪峪涧河 | 10年一遇 | 153.0 |
20年一遇 | 232.3 |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堤防稳定计算。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主汛期不得在主河道中进行施工作业,汛前应恢复河道行洪断面。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洪洞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洪建字〔2024〕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须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洪洞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3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洪洞县水利局、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外建华诚 (略) 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以洪行审发〔2024〕2号文对《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本项目工程布置共包括再生水厂厂区布置和输水管道铺设两部分,其中输水管道设计总长6.13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涉河处输水管道,工程涉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中心桩号 | 所涉河流 | 涉河位置 | 涉河方式 | 涉河长(宽)度 | 与河道垂向关系 |
1 | K0+066~K0+319 | 洪安涧河 | 入汾口上游约220m | 顶管 | 229m | 管顶距河槽最低点约3.3m |
2 | K0+319~K0+633 | 洪安涧河 | 河道南岸滩地 | 顺河铺设 | 314m | 河道以下埋深1.9~2.4m |
3 | K0+633~K1+651 | 汾河 | 左堤外侧 | 顺堤外铺设 | 1018m |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
4 | K1+660~K2+022 | 汾河 | 城区蓄水末端下游约700m | 大开挖 | 375m | 涵顶上距河槽最低点约3.5m |
5 | K2+026~K3+360 | 汾河 | 右堤外侧 | 顺堤外铺设 | 1334m |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
6 | K2+465~K2+492 | 三交涧河 | 入汾口 | 大开挖 | 27m | 河底以下埋深3.1m |
7 | K5+695~K5+748 | 大洪峪涧河 | 入汾口上游约700m | 大开挖 | 43m | 河底以下埋深2.7m |
三、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涉汾河、洪安涧河段为50年一遇,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段为20年一遇,项目所涉汾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所涉洪安涧河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详见下表:
河道 | 洪水频率 | 设计洪水 |
m3/s | ||
汾河 | 20年一遇 | 2010 |
50年一遇 | 2770 | |
洪安涧河 | 20年一遇 | 1933 |
50年一遇 | 2462 | |
三交涧河 | 10年一遇 | 225.0 |
20年一遇 | 322.8 | |
大洪峪涧河 | 10年一遇 | 153.0 |
20年一遇 | 232.3 |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堤防稳定计算。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主汛期不得在主河道中进行施工作业,汛前应恢复河道行洪断面。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洪洞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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