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4〕299号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洪建字〔2024〕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须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洪洞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3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洪洞县水利局、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外建华诚 (略) 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以洪行审发〔2024〕2号文对《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本项目工程布置共包括再生水厂厂区布置和输水管道铺设两部分,其中输水管道设计总长6.13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涉河处输水管道,工程涉河情况见下表:

序号

中心桩号

所涉河流

涉河位置

涉河方式

涉河长(宽)度

与河道垂向关系

1

K0+066~K0+319

洪安涧河

入汾口上游约220m

顶管

229m

管顶距河槽最低点约3.3m

2

K0+319~K0+633

洪安涧河

河道南岸滩地

顺河铺设

314m

河道以下埋深1.9~2.4m

3

K0+633~K1+651

汾河

左堤外侧

顺堤外铺设

1018m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4

K1+660~K2+022

汾河

城区蓄水末端下游约700m

大开挖

375m

涵顶上距河槽最低点约3.5m

5

K2+026~K3+360

汾河

右堤外侧

顺堤外铺设

1334m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6

K2+465~K2+492

三交涧河

入汾口

大开挖

27m

河底以下埋深3.1m

7

K5+695~K5+748

大洪峪涧河

入汾口上游约700m

大开挖

43m

河底以下埋深2.7m

三、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涉汾河、洪安涧河段为50年一遇,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段为20年一遇,项目所涉汾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所涉洪安涧河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详见下表:

河道

洪水频率

设计洪水

m3/s

汾河

20年一遇

2010

50年一遇

2770

洪安涧河

20年一遇

1933

50年一遇

2462

三交涧河

10年一遇

225.0

20年一遇

322.8

大洪峪涧河

10年一遇

153.0

20年一遇

232.3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堤防稳定计算。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主汛期不得在主河道中进行施工作业,汛前应恢复河道行洪断面。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洪洞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6 月 13 日
晋水审批决〔2024〕299号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洪建字〔2024〕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须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洪洞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3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洪洞县水利局、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外建华诚 (略) 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洪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以洪行审发〔2024〕2号文对《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本项目工程布置共包括再生水厂厂区布置和输水管道铺设两部分,其中输水管道设计总长6.13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涉河处输水管道,工程涉河情况见下表:

序号

中心桩号

所涉河流

涉河位置

涉河方式

涉河长(宽)度

与河道垂向关系

1

K0+066~K0+319

洪安涧河

入汾口上游约220m

顶管

229m

管顶距河槽最低点约3.3m

2

K0+319~K0+633

洪安涧河

河道南岸滩地

顺河铺设

314m

河道以下埋深1.9~2.4m

3

K0+633~K1+651

汾河

左堤外侧

顺堤外铺设

1018m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4

K1+660~K2+022

汾河

城区蓄水末端下游约700m

大开挖

375m

涵顶上距河槽最低点约3.5m

5

K2+026~K3+360

汾河

右堤外侧

顺堤外铺设

1334m

地面以下埋深1.8~2.4m

6

K2+465~K2+492

三交涧河

入汾口

大开挖

27m

河底以下埋深3.1m

7

K5+695~K5+748

大洪峪涧河

入汾口上游约700m

大开挖

43m

河底以下埋深2.7m

三、洪洞县再生水厂建设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涉汾河、洪安涧河段为50年一遇,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段为20年一遇,项目所涉汾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所涉洪安涧河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涉三交涧河、大洪峪涧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详见下表:

河道

洪水频率

设计洪水

m3/s

汾河

20年一遇

2010

50年一遇

2770

洪安涧河

20年一遇

1933

50年一遇

2462

三交涧河

10年一遇

225.0

20年一遇

322.8

大洪峪涧河

10年一遇

153.0

20年一遇

232.3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堤防稳定计算。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主汛期不得在主河道中进行施工作业,汛前应恢复河道行洪断面。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洪洞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6 月 13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