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查<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稷环发〔202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及稷山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5月2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稷山县水利局、 (略) 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华海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3月,稷山县行政审批局以稷审管批〔2024〕41号对《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在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南稷山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口下游1.5km处汾河弯道右侧、大堤两侧分别打造人工湿地,通过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提标净化。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座尾水提升泵站,尾水提升管线2758.41m,总图布水及排水管线2630m,在线监测取样管线821m,垂直潜流人工湿地*.16m2,表流湿地*.02m2,管理用房1座。
二、该建设项目涉汾河干流段位于规划治导线桩号420+500~421+300之间。堤外湿地位于汾河右堤外,占地总面积*m2,其中治导线桩号420+500~421+000段占用河道管理范围3460m2,堤内湿地位于汾河右堤内,平均长320m,宽420m,占地总面积*m2,设计湿地顶高程低于原河道地面高程约0.5~1.0m。排水管线分别于治导线桩号421+100双管、桩号420+500单管处,共3次穿越汾河右堤,入土点坐标分别为国家2000坐标系(X=*.52,Y=*.22),(X=*.94,Y=*.21)和(X=*.11,Y=*.22);出土点坐标分别为(X=*.67,Y=*.64),(X=*.28,Y=*.17)和(X=*.18,Y=*.59)。穿越堤防管线均以拖拉管法施工。
三、本项目涉河段河道堤防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评价河段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00m3/s,5年一遇洪量流量92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该建设项目建成后,20年一遇洪水位380.55m,满足防洪要求。河道冲刷深度0.13m~0.88m。堤防稳定满足规范要求。
六、禁止在河道内种植芦苇等高杆植物。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该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稷山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查<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稷环发〔202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及稷山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5月2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稷山县水利局、 (略) 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华海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3月,稷山县行政审批局以稷审管批〔2024〕41号对《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在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南稷山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口下游1.5km处汾河弯道右侧、大堤两侧分别打造人工湿地,通过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提标净化。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座尾水提升泵站,尾水提升管线2758.41m,总图布水及排水管线2630m,在线监测取样管线821m,垂直潜流人工湿地*.16m2,表流湿地*.02m2,管理用房1座。
二、该建设项目涉汾河干流段位于规划治导线桩号420+500~421+300之间。堤外湿地位于汾河右堤外,占地总面积*m2,其中治导线桩号420+500~421+000段占用河道管理范围3460m2,堤内湿地位于汾河右堤内,平均长320m,宽420m,占地总面积*m2,设计湿地顶高程低于原河道地面高程约0.5~1.0m。排水管线分别于治导线桩号421+100双管、桩号420+500单管处,共3次穿越汾河右堤,入土点坐标分别为国家2000坐标系(X=*.52,Y=*.22),(X=*.94,Y=*.21)和(X=*.11,Y=*.22);出土点坐标分别为(X=*.67,Y=*.64),(X=*.28,Y=*.17)和(X=*.18,Y=*.59)。穿越堤防管线均以拖拉管法施工。
三、本项目涉河段河道堤防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评价河段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00m3/s,5年一遇洪量流量92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该建设项目建成后,20年一遇洪水位380.55m,满足防洪要求。河道冲刷深度0.13m~0.88m。堤防稳定满足规范要求。
六、禁止在河道内种植芦苇等高杆植物。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该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稷山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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