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科鑫炭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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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科鑫炭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晋水审批决〔2024〕278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科鑫炭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 (略) *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工程核验申请》(科鑫炭材〔2024〕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 (略) *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0〕525号) (略) 水利局组织专家组出具的《 (略) *吨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现场核验意见》,经研究,准予对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意你单位*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沁河和川引水枢纽工程地表水;核准项目总取水量57.*m3/a,其中生产取水量56.*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m3/a。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有效提高生产、生活废污水回收利用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水效对标,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用水管理部门;同时要确保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自觉接受安泽县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为你单位*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泽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05 月 23 日
晋水审批决〔2024〕278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科鑫炭材料有限公司30万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 (略) *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工程核验申请》(科鑫炭材〔2024〕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 (略) *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0〕525号) (略) 水利局组织专家组出具的《 (略) *吨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现场核验意见》,经研究,准予对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意你单位*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沁河和川引水枢纽工程地表水;核准项目总取水量57.*m3/a,其中生产取水量56.*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m3/a。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有效提高生产、生活废污水回收利用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水效对标,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用水管理部门;同时要确保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自觉接受安泽县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为你单位*吨/年焦油精深加工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泽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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