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幸福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并建管中心函字〔2024〕22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及尖草坪区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2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尖草坪区水务局、 (略) 建设管理中心、 (略) 政工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 (略) 水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4月以并审管投批字〔2024〕57号文对《幸福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 (略) 尖草 (略) (略) 交叉口以南约570m。幸福桥西起净因寺广场,东 (略) ,道路总长434.614m,其中新建桥梁跨径布置为5×72m,桥梁全长374m,道路宽30m;幸福桥 (略) 交叉口采用平交形式, (略) 加宽渠化进行改造, (略) 改造长约460m,宽37~51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幸福桥建设工程。
三、 (略) (略) (略) ,防护等级为Ⅱ级,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成果:汾河太原段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洪峰流量345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幸福桥建成后100年一遇洪水桥前最大壅水高度为1.28m,桥前壅水长度209m。
(二)幸福建成后100年一遇洪水桥下净空值为4.74m,占拱圈高度的38.23%。幸福桥发生洪水时拱脚被洪水淹没,但未超过拱圈高度(12.4m)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净高大于1.0m,满足《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15)要求。
(三)幸福桥建成后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5.75m。
(四)建设后堤防高程仍满足规范要求,且对堤防冲刷影响不大。
六、建设项目施工无法避开汛期,且施工临时建筑不满足5年一遇洪水过洪要求,建议建设单 (略) 布设进行优化调整或制定详细的施工期水情预警及紧急撤避方案,并组织演练。发生洪水时,能够及时撤离人员及机械,将洪水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度汛方案,保证施工及河道行洪安全。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尖草坪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幸福桥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并建管中心函字〔2024〕22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及尖草坪区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2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幸福桥建设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尖草坪区水务局、 (略) 建设管理中心、 (略) 政工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 (略) 水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4月以并审管投批字〔2024〕57号文对《幸福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 (略) 尖草 (略) (略) 交叉口以南约570m。幸福桥西起净因寺广场,东 (略) ,道路总长434.614m,其中新建桥梁跨径布置为5×72m,桥梁全长374m,道路宽30m;幸福桥 (略) 交叉口采用平交形式, (略) 加宽渠化进行改造, (略) 改造长约460m,宽37~51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幸福桥建设工程。
三、 (略) (略) (略) ,防护等级为Ⅱ级,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成果:汾河太原段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洪峰流量345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幸福桥建成后100年一遇洪水桥前最大壅水高度为1.28m,桥前壅水长度209m。
(二)幸福建成后100年一遇洪水桥下净空值为4.74m,占拱圈高度的38.23%。幸福桥发生洪水时拱脚被洪水淹没,但未超过拱圈高度(12.4m)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净高大于1.0m,满足《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15)要求。
(三)幸福桥建成后10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5.75m。
(四)建设后堤防高程仍满足规范要求,且对堤防冲刷影响不大。
六、建设项目施工无法避开汛期,且施工临时建筑不满足5年一遇洪水过洪要求,建议建设单 (略) 布设进行优化调整或制定详细的施工期水情预警及紧急撤避方案,并组织演练。发生洪水时,能够及时撤离人员及机械,将洪水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度汛方案,保证施工及河道行洪安全。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尖草坪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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