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大学合肥创新发展研究院先进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平台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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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大学合肥创新发展研究院先进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平台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

关于天津大学合肥创新发展研究院先进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平台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

2024-06-10

关于天津大学合肥创新发展研究院先进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平台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3〕997号),现将天津大学合肥创 (略) 先进动力及新 (略) 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天津大学合肥创 (略) 先进动力及新 (略) 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 (略) 99号江淮汽车技术中心西侧

建设单位:天津大学合肥创 (略)

建设内容:经过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现场勘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对部分建设内容做了变动。主要为:

①项目原环评原辅料存储量为5752.119m3。新增原辅料存储量约1335m3,其中氢气瓶存储增加80L,CO增加存储64L,CH4增加存储32L、C3H8增加存储32L、NOx增加存储32L、CO2增加存储32L,天然气储罐大小变化,增加1t存储量,新增液氧、液氩存储共1800L;项目原辅料存储未超过总储存能力的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动。

②项目生活污水、保洁废水、循环冷却(冻)水和去离子水制备系统浓水 (略) (略) 并进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变为经江淮汽车技术中心研发区的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 (略) (略) 排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

③项目冷却循环水及冷冻循环水的流量增加,废水排放量增加,为9837.455m3/a,根据监测结果,计算COD排放量为0.226t/a,氨氮排放量为0.*t/a,未超过原环评排放量。

项目发生以上变动后,变动前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防护距离均不变,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没有增加。

本项目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为一般变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未发生变化,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规定,现将该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予以公示(见附件),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我单位咨询、反映。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关于天津大学合肥创新发展研究院先进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平台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

2024-06-10

关于天津大学合肥创新发展研究院先进动力及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平台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3〕997号),现将天津大学合肥创 (略) 先进动力及新 (略) 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天津大学合肥创 (略) 先进动力及新 (略) 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 (略) 99号江淮汽车技术中心西侧

建设单位:天津大学合肥创 (略)

建设内容:经过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现场勘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对部分建设内容做了变动。主要为:

①项目原环评原辅料存储量为5752.119m3。新增原辅料存储量约1335m3,其中氢气瓶存储增加80L,CO增加存储64L,CH4增加存储32L、C3H8增加存储32L、NOx增加存储32L、CO2增加存储32L,天然气储罐大小变化,增加1t存储量,新增液氧、液氩存储共1800L;项目原辅料存储未超过总储存能力的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动。

②项目生活污水、保洁废水、循环冷却(冻)水和去离子水制备系统浓水 (略) (略) 并进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变为经江淮汽车技术中心研发区的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 (略) (略) 排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

③项目冷却循环水及冷冻循环水的流量增加,废水排放量增加,为9837.455m3/a,根据监测结果,计算COD排放量为0.226t/a,氨氮排放量为0.*t/a,未超过原环评排放量。

项目发生以上变动后,变动前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防护距离均不变,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没有增加。

本项目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为一般变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未发生变化,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规定,现将该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予以公示(见附件),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我单位咨询、反映。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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