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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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 (略) *吨/年新型氟碳化学品技术改造项目等3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备注

1

年产*吨化学机械木浆项目

桓台县起凤镇工业项目集中区

淄 (略)

山东 (略)

新建化学机械木浆生产线1条,生产规模为年产化学机械木浆*吨。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本项目废水主要为MVR重污冷凝废水、斜筛滤液池废水、碱喷淋废水、MVR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废气吸收罐排水和生活污水。新建一座4000m3/d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预酸化+厌氧塔+缺氧+好氧+沉淀池+芬顿”工艺预处理后,废水 (略) 排入葛洲坝水务(桓台)有限公司处理。拟建项目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表2标准要求(30t/t浆),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B级标准及葛洲坝水务(桓台)有限公司进水要求。

(三)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污水处理站废气、磨机出料废气、MVR预处理设施产生的不凝气。各股废气经管线收集引入污水站配套的“碱洗+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中表1要求,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有木片堆放及筛分出料粉尘、盐酸储罐挥发的HCl、污水站逸散废气。通过加强管理,车间阻隔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粉尘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制要求;HCl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

(四)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废包装物、筛分杂质、洗片机废渣、沉淀池废渣、废机油、MVR装置产生的蒸发浓缩液、污水站污泥、回收纤维和职工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或外卖。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蒸发浓缩液需要鉴定其危险属性,如果鉴定后为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如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外售综合利用。鉴定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污水管线、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吨/年新型氟碳化学品技术改造项目

(略) 周 (略) 979号,山 (略) 现有厂区内(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

山 (略)

山东 (略)

部分利用原有装置框架及设备,新增气相反应器、液相反应器、塔设备、冷却器、缓冲罐、泵等设备约40台,更换部分塔设备、储罐、电加热器等设备约12台,用以生产1-氯-3,3,3-三氟*烯(R1233zd)、1,1,1,3,3-五氟*烷(R245fa)、1,3,3,3-四氟*烯(R1234ze);针对本项目对DCS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配电室及控制室扩容。

改建后1-氯-3,3,3-三氟*烯(R1233zd)产能6000吨/年,1,3,3,3-四氟*烯(R1234ze)产能4000吨/年,1,1,1,3,3-五氟*烷(R245fa)产能2000吨/年,合计*吨/年。与技改前装置相比,改建后装置不再生产2,3,3,3-四氟*烯(R1234yf),产能减少5000吨/年,1-氯-3,3,3-三氟*烯(R1233zd)产能增加3000吨/年,1,3,3,3-四氟*烯(R1234ze)产能增加2000吨/年,1,1,1,3,3-五氟*烷(R245fa)产能不变。装置总产能不变。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装置碱洗废水、焚烧烟气治理急冷塔废水和碱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生活污水。

生产装置碱洗废水、焚烧烟气治理急冷塔废水、焚烧烟气治理碱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东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中和除氟、压滤、絮凝沉淀和单效蒸发脱盐后,冷凝水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循环冷却排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 (略) 。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关标准要求,氟化物和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 部分:小清河流域》一般保护区要求。

(三)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装置不凝气、分子筛再生废气、R240储罐呼吸废气、盐酸储罐废气以及催化剂制备尾气。装置不凝气、分子筛再生废气、R240储罐呼吸废气由管道收集进入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盐酸储罐废气依托现有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经过18.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装置酸性废气、副产氢氟酸储罐废气以及新建催化剂(四氯化锡)制备尾气依托现有一级水洗+二级碱洗后经38m现有氟碳化学品装置应急排放口(DA020)排放。

焚烧炉排气筒DA002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HF、HCl、二噁英、CO、重金属类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标准(HF:4.0mg/m3,HCl:60mg/m3,二噁英:0.5ngTEQ/m3,CO:100mg/m3,汞:0.05mg/m3、镉:0.05mg/m3、铅:0.5mg/m3、砷:0.5mg/m3、铬:0.5mg/m3、锡、锑、铜、锰、镍:2.0mg/m3),氨逃逸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27kg/h)、《 (略) 废气排放口氨逃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号)(8mg/m3),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1 第Ⅱ时段标准(VOCs:60mg/m3,3.0kg/h);盐酸罐区废气排气筒DA006HCl、HF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要求(HCl:30mg/m3、HF:5.0mg/m3);现有氟碳化学品装置应急排气筒DA020氯化氢、氟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HCl 30 mg/m3、氟化氢 5mg/m3);氯气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4标准(8mg/m3)。

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装置区,装置区加强设备密闭,可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氯化氢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标准;氟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氯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主要包括装置反应器废催化剂、精馏塔(回收塔)塔底高沸物、废干燥吸附介质、污水站污泥、废水蒸发装置废盐、焚烧炉装置炉渣及飞灰、焚烧炉装置固体废活性炭、焚烧炉废气处理废催化剂、机修废矿物油、职工生活垃圾等。其中反应器废催化剂、废干燥吸附介质、废水蒸发装置废盐、焚烧炉装置炉渣及飞灰、焚烧炉装置固体废活性炭、焚烧炉废气处理废催化剂、机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高沸物依托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管线、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3

*吨/年低GWP含氟烯烃技改项目

(略) 周 (略) 979号,山 (略) 现有厂区内(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

山 (略)

山东美陵 (略)

利用原有装置框架及部分设备,新增液相感应器、塔设备、冷却器、缓冲罐、泵等设备约70台,更换气相反应器、塔设备、储罐、电加热器等设备约30台用以生产2,3,3,3-四氟*烯、五氟*烷、四氟*烷。项目建成后原五氟*烷生产线不变,产能为*吨/年,保留1500吨/年四氟*烷产能(五氟*烷生产线副产),四氟*烷生产线改为2,3,3,3-四氟*烯生产线,产能为*吨/年,装置合计产能4.*吨。同时依托厂区现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项目废水主要有碱洗塔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设备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各生产装置碱洗塔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等均先进入东厂区污水处理站1采用中和、压滤、沉淀处理后,然后经蒸发除盐系统处理后产生冷凝水,冷凝水部分回用,其余排放;生活污水进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处理后与循环系统排污 (略) (略) ,再排入光大水务(淄博周村) (略) 。外排废水特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常规污染物排放满足光大水务(淄博周村) (略) 污水处理协议要求,氟化物、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一般保护区要求。

(三)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装置工艺废气、有机罐区呼吸废气、盐酸、氢氟酸罐区呼吸废气及装车废气。

拟建项目工艺废气及有机罐区废气进入焚烧炉处理,焚烧炉废气经急冷塔+三级水洗塔+二级碱洗塔+湿电除尘器+SCR脱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35m排气筒DA002排放;盐酸、氢氟酸罐区呼吸废气和装车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经18.5m排气筒DA006排放。

焚烧炉排气筒DA002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HF、HCl、二噁英、CO、重金属类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标准,氨逃逸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标准、《 (略) 废气排放口氨逃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号),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Ⅱ时段标准。本项目依托的罐区尾气排气筒(DA006),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装置区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项目密封点定期进行LDAR检测,排查泄漏点进行修复;生产过程加强操作管理;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逸散。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氟化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氯化氢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装置反应器废催化剂、精馏塔(循环塔塔)塔底高沸物、分离塔R115废液、废分子筛、污水站污泥、废水蒸发装置废盐、焚烧炉装置炉渣及飞灰、固体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设备维护废机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管线、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 (略) *吨/年新型氟碳化学品技术改造项目等3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备注

1

年产*吨化学机械木浆项目

桓台县起凤镇工业项目集中区

淄 (略)

山东 (略)

新建化学机械木浆生产线1条,生产规模为年产化学机械木浆*吨。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本项目废水主要为MVR重污冷凝废水、斜筛滤液池废水、碱喷淋废水、MVR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废气吸收罐排水和生活污水。新建一座4000m3/d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预酸化+厌氧塔+缺氧+好氧+沉淀池+芬顿”工艺预处理后,废水 (略) 排入葛洲坝水务(桓台)有限公司处理。拟建项目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表2标准要求(30t/t浆),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B级标准及葛洲坝水务(桓台)有限公司进水要求。

(三)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污水处理站废气、磨机出料废气、MVR预处理设施产生的不凝气。各股废气经管线收集引入污水站配套的“碱洗+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中表1要求,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有木片堆放及筛分出料粉尘、盐酸储罐挥发的HCl、污水站逸散废气。通过加强管理,车间阻隔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粉尘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制要求;HCl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

(四)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废包装物、筛分杂质、洗片机废渣、沉淀池废渣、废机油、MVR装置产生的蒸发浓缩液、污水站污泥、回收纤维和职工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或外卖。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蒸发浓缩液需要鉴定其危险属性,如果鉴定后为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如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外售综合利用。鉴定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污水管线、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吨/年新型氟碳化学品技术改造项目

(略) 周 (略) 979号,山 (略) 现有厂区内(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

山 (略)

山东 (略)

部分利用原有装置框架及设备,新增气相反应器、液相反应器、塔设备、冷却器、缓冲罐、泵等设备约40台,更换部分塔设备、储罐、电加热器等设备约12台,用以生产1-氯-3,3,3-三氟*烯(R1233zd)、1,1,1,3,3-五氟*烷(R245fa)、1,3,3,3-四氟*烯(R1234ze);针对本项目对DCS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配电室及控制室扩容。

改建后1-氯-3,3,3-三氟*烯(R1233zd)产能6000吨/年,1,3,3,3-四氟*烯(R1234ze)产能4000吨/年,1,1,1,3,3-五氟*烷(R245fa)产能2000吨/年,合计*吨/年。与技改前装置相比,改建后装置不再生产2,3,3,3-四氟*烯(R1234yf),产能减少5000吨/年,1-氯-3,3,3-三氟*烯(R1233zd)产能增加3000吨/年,1,3,3,3-四氟*烯(R1234ze)产能增加2000吨/年,1,1,1,3,3-五氟*烷(R245fa)产能不变。装置总产能不变。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装置碱洗废水、焚烧烟气治理急冷塔废水和碱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生活污水。

生产装置碱洗废水、焚烧烟气治理急冷塔废水、焚烧烟气治理碱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东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中和除氟、压滤、絮凝沉淀和单效蒸发脱盐后,冷凝水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循环冷却排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 (略) 。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关标准要求,氟化物和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 部分:小清河流域》一般保护区要求。

(三)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装置不凝气、分子筛再生废气、R240储罐呼吸废气、盐酸储罐废气以及催化剂制备尾气。装置不凝气、分子筛再生废气、R240储罐呼吸废气由管道收集进入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盐酸储罐废气依托现有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经过18.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装置酸性废气、副产氢氟酸储罐废气以及新建催化剂(四氯化锡)制备尾气依托现有一级水洗+二级碱洗后经38m现有氟碳化学品装置应急排放口(DA020)排放。

焚烧炉排气筒DA002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HF、HCl、二噁英、CO、重金属类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标准(HF:4.0mg/m3,HCl:60mg/m3,二噁英:0.5ngTEQ/m3,CO:100mg/m3,汞:0.05mg/m3、镉:0.05mg/m3、铅:0.5mg/m3、砷:0.5mg/m3、铬:0.5mg/m3、锡、锑、铜、锰、镍:2.0mg/m3),氨逃逸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27kg/h)、《 (略) 废气排放口氨逃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号)(8mg/m3),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1 第Ⅱ时段标准(VOCs:60mg/m3,3.0kg/h);盐酸罐区废气排气筒DA006HCl、HF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要求(HCl:30mg/m3、HF:5.0mg/m3);现有氟碳化学品装置应急排气筒DA020氯化氢、氟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HCl 30 mg/m3、氟化氢 5mg/m3);氯气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4标准(8mg/m3)。

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装置区,装置区加强设备密闭,可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氯化氢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标准;氟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氯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主要包括装置反应器废催化剂、精馏塔(回收塔)塔底高沸物、废干燥吸附介质、污水站污泥、废水蒸发装置废盐、焚烧炉装置炉渣及飞灰、焚烧炉装置固体废活性炭、焚烧炉废气处理废催化剂、机修废矿物油、职工生活垃圾等。其中反应器废催化剂、废干燥吸附介质、废水蒸发装置废盐、焚烧炉装置炉渣及飞灰、焚烧炉装置固体废活性炭、焚烧炉废气处理废催化剂、机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高沸物依托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管线、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3

*吨/年低GWP含氟烯烃技改项目

(略) 周 (略) 979号,山 (略) 现有厂区内(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

山 (略)

山东美陵 (略)

利用原有装置框架及部分设备,新增液相感应器、塔设备、冷却器、缓冲罐、泵等设备约70台,更换气相反应器、塔设备、储罐、电加热器等设备约30台用以生产2,3,3,3-四氟*烯、五氟*烷、四氟*烷。项目建成后原五氟*烷生产线不变,产能为*吨/年,保留1500吨/年四氟*烷产能(五氟*烷生产线副产),四氟*烷生产线改为2,3,3,3-四氟*烯生产线,产能为*吨/年,装置合计产能4.*吨。同时依托厂区现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项目废水主要有碱洗塔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设备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各生产装置碱洗塔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等均先进入东厂区污水处理站1采用中和、压滤、沉淀处理后,然后经蒸发除盐系统处理后产生冷凝水,冷凝水部分回用,其余排放;生活污水进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处理后与循环系统排污 (略) (略) ,再排入光大水务(淄博周村) (略) 。外排废水特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常规污染物排放满足光大水务(淄博周村) (略) 污水处理协议要求,氟化物、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一般保护区要求。

(三)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装置工艺废气、有机罐区呼吸废气、盐酸、氢氟酸罐区呼吸废气及装车废气。

拟建项目工艺废气及有机罐区废气进入焚烧炉处理,焚烧炉废气经急冷塔+三级水洗塔+二级碱洗塔+湿电除尘器+SCR脱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35m排气筒DA002排放;盐酸、氢氟酸罐区呼吸废气和装车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经18.5m排气筒DA006排放。

焚烧炉排气筒DA002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HF、HCl、二噁英、CO、重金属类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标准,氨逃逸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标准、《 (略) 废气排放口氨逃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号),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Ⅱ时段标准。本项目依托的罐区尾气排气筒(DA006),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装置区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项目密封点定期进行LDAR检测,排查泄漏点进行修复;生产过程加强操作管理;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逸散。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氟化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氯化氢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装置反应器废催化剂、精馏塔(循环塔塔)塔底高沸物、分离塔R115废液、废分子筛、污水站污泥、废水蒸发装置废盐、焚烧炉装置炉渣及飞灰、固体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设备维护废机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要求。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管线、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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