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木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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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木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木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宁朗乡*店村拉根娃组、俄亚纳西族乡大村村五组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宁朗乡*店村拉根娃组、俄亚纳西族乡大村村五组集体土地面积0.2432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军事和外交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用地、□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其他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对象

上述范围内所有被征占用地农户,所涉及的土地、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四、征拆安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补偿办法

(一)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要求执行。木里藏族自治县除乔瓦镇按*元/亩,其他区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均为*元/亩。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占比50%计算为*元/亩,安置补助费占比50%计算为*元/亩。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三)社会保障补偿

1.安置人口。按照实地勘测的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

2.安置办法。征收社保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将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内,社保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木里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二)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木里县人民政府将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三)本公告的期限为3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木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宁朗乡*店村拉根娃组、俄亚纳西族乡大村村五组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宁朗乡*店村拉根娃组、俄亚纳西族乡大村村五组集体土地面积0.2432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军事和外交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用地、□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其他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对象

上述范围内所有被征占用地农户,所涉及的土地、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四、征拆安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补偿办法

(一)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要求执行。木里藏族自治县除乔瓦镇按*元/亩,其他区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均为*元/亩。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占比50%计算为*元/亩,安置补助费占比50%计算为*元/亩。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三)社会保障补偿

1.安置人口。按照实地勘测的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

2.安置办法。征收社保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将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内,社保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木里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二)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木里县人民政府将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三)本公告的期限为3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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