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沃享贸易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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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沃享贸易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 (略) 瑶 (略) (略) 交口西北角,占地总面积为*平方米,折合约15亩,中心坐标为117.*°,31.*°。调查地块内前身为 (略) ,主营木制家具、钢木家具制造和销售,现状主要作为建材仓库使用,存放瓷砖、地板等建材。调查地块北侧 (略) 场及仓库,东 (略) ,南 (略) 、原马合钢地块等,西侧为停车场、荒地。根据《瑶海区YH06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 (略) 委托,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 (略) (以下简称“ (略) ”)在2024年3月至4月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调查结果,地块使用历史情况为:调查地块土地利用性质现为工业用地,1998年之前为农用地,后建设 (略) , (略) 因资金链断裂倒闭关停后,其厂房车间等租赁作为仓储使用。

地块内历史上有工业生产活动,涉及到喷漆、电焊等工艺,周边有安徽 (略) 合肥合成分厂、马钢(合肥)地块、中 (略) 地块等潜在污染源。现场踏勘未发现地块内有土壤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现状周边无生产企业。

综合考虑地块区域环境因素,同时按照相关规范,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场地内布置了6个土壤点位、3个地下水点位;对照点引用附近场调报告相关数据。

土壤检测因子主要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包括39项VOCs、17项SVOCs、重金属7项、有机氯农药类4项以及pH值、亚硝酸盐、氨氮、氰化物、氯氰菊酯、总石油烃C10-C40共73项。地下水检测因子与土壤监测因子保持一致。

土壤样品分析评价结果表明所有土壤样品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未见有超标污染物。地下水样品分析评价结果表明地下水环境中特征污染物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标准值或相关筛选值。

综上,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相应筛选值(标准值),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第二类用地使用。

,合肥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 (略) 瑶 (略) (略) 交口西北角,占地总面积为*平方米,折合约15亩,中心坐标为117.*°,31.*°。调查地块内前身为 (略) ,主营木制家具、钢木家具制造和销售,现状主要作为建材仓库使用,存放瓷砖、地板等建材。调查地块北侧 (略) 场及仓库,东 (略) ,南 (略) 、原马合钢地块等,西侧为停车场、荒地。根据《瑶海区YH06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 (略) 委托,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 (略) (以下简称“ (略) ”)在2024年3月至4月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调查结果,地块使用历史情况为:调查地块土地利用性质现为工业用地,1998年之前为农用地,后建设 (略) , (略) 因资金链断裂倒闭关停后,其厂房车间等租赁作为仓储使用。

地块内历史上有工业生产活动,涉及到喷漆、电焊等工艺,周边有安徽 (略) 合肥合成分厂、马钢(合肥)地块、中 (略) 地块等潜在污染源。现场踏勘未发现地块内有土壤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现状周边无生产企业。

综合考虑地块区域环境因素,同时按照相关规范,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场地内布置了6个土壤点位、3个地下水点位;对照点引用附近场调报告相关数据。

土壤检测因子主要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包括39项VOCs、17项SVOCs、重金属7项、有机氯农药类4项以及pH值、亚硝酸盐、氨氮、氰化物、氯氰菊酯、总石油烃C10-C40共73项。地下水检测因子与土壤监测因子保持一致。

土壤样品分析评价结果表明所有土壤样品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未见有超标污染物。地下水样品分析评价结果表明地下水环境中特征污染物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标准值或相关筛选值。

综上,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相应筛选值(标准值),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第二类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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