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高长祺塑胶有限公司EVA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批准公示
关于上高长祺塑胶有限公司EVA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EVA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6日(5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795-*(环评股)
通讯地址: (略) 上高生态环境局(新城区),邮编:*。
项目名称 | (略) EVA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上高县南港镇茶陵村43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评机构 | 江西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 (略) 上高县南港镇茶陵村43号,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0′23.009″,北纬28°6′23.393″。项目租赁厂房2450平方米,另租赁茶陵村委会办公室做办公用房,厂址北、东侧为山地,南侧为木材加工厂,西侧为S431省道。 项目属新建工程,新增EVA颗粒生产线,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治理环保设施和供水、供电、排水等辅助工程;其余主体工程、储运工程依托现有租赁厂房。 项目外购EVA主胶、弹性体POE、滑石粉、硬脂酸、氧化锌、发泡剂AC3000、架桥剂DCP、色母粒等原辅料,先经投料、调色、密炼、冷却、造粒、切割、射出成型进行打样生产试验;打样试验后经投料、密炼、开炼、冷却、造粒、切割、冷却、检测、筛选、混合均匀、包装等工序生产EVA颗粒。项目建成后达年产2000吨EVA颗粒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0.55%。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调色工序产生的粉尘,密炼、开炼、造粒、检测、射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合并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恶臭加强通风后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新建企业及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废气TVOC、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江西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36/1101.4-2019)中表1排放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和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距离衰减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临近S431省道厂界和其他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4类和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包装、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和生活垃圾。废包装及废布袋收集后外售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清理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机油桶和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劳保用品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厂区内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严格做好分区防渗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和环境监测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八)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表》确定,本项目设置50m(以生产车间边界算起)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配合规划部门,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 (略) 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项目建成投产、环保竣工验收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控制指标要求:VOCs≤0.867t/a。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审批前进行了拟受理公示,无单位或个人反对该项目建设。 |
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EVA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6日(5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795-*(环评股)
通讯地址: (略) 上高生态环境局(新城区),邮编:*。
项目名称 | (略) EVA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上高县南港镇茶陵村43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评机构 | 江西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 (略) 上高县南港镇茶陵村43号,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0′23.009″,北纬28°6′23.393″。项目租赁厂房2450平方米,另租赁茶陵村委会办公室做办公用房,厂址北、东侧为山地,南侧为木材加工厂,西侧为S431省道。 项目属新建工程,新增EVA颗粒生产线,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治理环保设施和供水、供电、排水等辅助工程;其余主体工程、储运工程依托现有租赁厂房。 项目外购EVA主胶、弹性体POE、滑石粉、硬脂酸、氧化锌、发泡剂AC3000、架桥剂DCP、色母粒等原辅料,先经投料、调色、密炼、冷却、造粒、切割、射出成型进行打样生产试验;打样试验后经投料、密炼、开炼、冷却、造粒、切割、冷却、检测、筛选、混合均匀、包装等工序生产EVA颗粒。项目建成后达年产2000吨EVA颗粒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0.55%。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设备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调色工序产生的粉尘,密炼、开炼、造粒、检测、射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合并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恶臭加强通风后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新建企业及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废气TVOC、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江西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36/1101.4-2019)中表1排放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和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距离衰减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临近S431省道厂界和其他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4类和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包装、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和生活垃圾。废包装及废布袋收集后外售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清理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机油桶和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劳保用品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厂区内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严格做好分区防渗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和环境监测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八)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表》确定,本项目设置50m(以生产车间边界算起)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配合规划部门,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 (略) 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项目建成投产、环保竣工验收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控制指标要求:VOCs≤0.867t/a。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审批前进行了拟受理公示,无单位或个人反对该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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