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东胜区新能源内陆港分散式风电二期10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
(略) 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 (略) 电 (略) :
《 (略) 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关于东胜区新能源内*港分散式风电二期10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东自然资字〔2024〕368号)、《 (略) 电 (略) 关于申请办理东胜区新能源内*港分散式风电二期10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电投绿风发展〔202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东胜区新能源内*港分散式风电二期10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1-*-60-01-*),依据《 (略) 能源局 (略) 2023年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的通知》(鄂能局发〔2023〕78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用地涉 (略) 东胜区罕台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用地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不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二、该项目拟以出让方式供地。拟用地总面积0.291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43公顷(灌木林地0.1375公顷、其他林地0.0046公顷,天然牧草地0.0533公顷、其他草地0.0076公顷、 (略) 0.0813公顷),未利用地0.0076公顷(全部为裸土地)。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已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6月3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略) 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 (略) 电 (略) :
《 (略) 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关于东胜区新能源内*港分散式风电二期10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东自然资字〔2024〕368号)、《 (略) 电 (略) 关于申请办理东胜区新能源内*港分散式风电二期10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电投绿风发展〔202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东胜区新能源内*港分散式风电二期10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1-*-60-01-*),依据《 (略) 能源局 (略) 2023年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的通知》(鄂能局发〔2023〕78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用地涉 (略) 东胜区罕台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用地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不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二、该项目拟以出让方式供地。拟用地总面积0.291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43公顷(灌木林地0.1375公顷、其他林地0.0046公顷,天然牧草地0.0533公顷、其他草地0.0076公顷、 (略) 0.0813公顷),未利用地0.0076公顷(全部为裸土地)。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已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6月3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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