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使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额济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使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全盟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进一步改进政府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推行在住建领域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略) 场准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事项中, (略) 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通过“信用中国” (略) 和大厅自助服务区信用信息查询机等渠道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 (略) 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对于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但在申请行政许可和政府集中采购中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失信行为的,核实后及 (略) 。
四、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全盟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进一步改进政府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推行在住建领域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略) 场准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工作事项中, (略) 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通过“信用中国” (略) 和大厅自助服务区信用信息查询机等渠道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 (略) 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对于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但在申请行政许可和政府集中采购中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失信行为的,核实后及 (略) 。
四、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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