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植护元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植护元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核准植护元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请示》(港南发改报〔2024〕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植护元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项目代码为:2406-*-04-05-*。
三、项目单位为:广西 (略) 。
四、项目建设地点: (略) 港南区工业园(滨江产业园)。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3台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和3台2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B25-10/1.5)以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1x220t/h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1xB25-10/1.5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期建设1x220t/h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1xB25-10/1.5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三期建设1x220t/h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1xB25-10/1.5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估算为*.*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规定。
八、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核准植护元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请示》(港南发改报〔2024〕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植护元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项目代码为:2406-*-04-05-*。
三、项目单位为:广西 (略) 。
四、项目建设地点: (略) 港南区工业园(滨江产业园)。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3台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和3台2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B25-10/1.5)以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1x220t/h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1xB25-10/1.5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期建设1x220t/h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1xB25-10/1.5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三期建设1x220t/h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1xB25-10/1.5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估算为*.*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规定。
八、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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