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市蒲江中业石油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成都市蒲江中业石油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12号
当事人: (略) (略) 第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XX
经营场所: (略) 蒲江县西来镇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时,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监测结果不符合《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5-2021)要求】。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1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监测报告》(BSH检2024环执法01号),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0号)、《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12号
当事人: (略) (略) 第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XX
经营场所: (略) 蒲江县西来镇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时,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监测结果不符合《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5-2021)要求】。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1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监测报告》(BSH检2024环执法01号),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0号)、《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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