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芨芨湖镇芨芨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奇台县芨芨湖镇芨芨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7〕25号)及《昌吉回族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奇台县芨芨湖镇芨芨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奇台县芨芨湖镇新城区中小企 (略) 内,地块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90°05"49.6966",北纬44°18"18.1224",地块占地面积1417m2。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现该地块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并编制完成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7〕25号)及《昌吉回族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奇台县芨芨湖镇芨芨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奇台县芨芨湖镇新城区中小企 (略) 内,地块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90°05"49.6966",北纬44°18"18.1224",地块占地面积1417m2。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现该地块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并编制完成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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