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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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项目地块”)位于宁夏回族自 (略) 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十一队,由2处邻近地块组成,两地块之间 (略) 、胜利村十一队已建村民住宅相隔,两地块合计占地面积*.97m2(合53.99亩)。具体建设范围是:地块一位于第六排水沟以东, (略) 以西, (略) 以南,交界沟以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2′49.64″,北纬38°57′31.86″,占地面积*.09m2(合41.72亩);地块二位 (略) 及胜利村十一队已建村民住宅以东, (略) 以西, (略) 以南,交界沟以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2′57.91″,北纬38°57′30.83″,占地面积8177.88m2(合12.27亩)。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宁夏 (略) 受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了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技术团队,对项目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走访当地居民、周边单位等,进行地块周边居民访谈,分析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及对本地块使用和储存情况、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识别和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5月编制了《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工作结论包括:

(1)调查中项目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历史一直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 (略) ,项目地块内未建设过任何工厂、企业,未涉及工业用途,未存在过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未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项目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

(2)相邻地块现状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略) ,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 (略) 。项目地块二南侧相邻地块有宁夏众福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21年4月,由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合作社的成立为本村居民提供就业岗位。目前村民集体养殖肉牛,养殖存栏量不足100头,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该合作社未形成规模化养殖。由于养殖规模较小,未开展环评、验收审批等相关环保手续办理工作。据调查,养殖活动无养殖废水产生;干清粪产生量较少,产生后经少量堆积发酵后,由本村养殖户还田使用;养殖户购买养殖保险,产生的病死牲畜按保险合同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做无害化处理。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2021年在宁夏众福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南侧建设村景观公园,截至目前除地面硬化外其余未建设完成。项目相邻地块不涉及工业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

(3)项目地块1km范围内有平罗县灵祥农牧专业合作社、未建设完成闲置的养鸡场。项目北侧的平罗县灵祥农牧专业合作社前身是沙湖纸业为胜利村提供的养殖帮扶项目,2015年由胜利村村民马占国接管经营至今,目前肉牛、羊养殖共计存栏量约300头。由于该养殖项目建设年代久远,建设单位沙湖纸业已破产倒闭,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已调离,环评、验收审批等相关环保手续资料已无法查询。据调查,养殖活动无养殖废水产生;牛、羊养殖干清粪产生后堆积发酵,提供给周边胜利村村民还田使用;合作社购买养殖保险,产生的病死牲畜按保险合同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做无害化处理。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东北侧的未建设完成闲置的养鸡场是乡政府规划建设项目,建设于2021年,但因各种原因仅完成厂房建设后就停工闲置至今,无养殖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未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影响。项目地块周边1km范围内不存在工业企业。

(4)项目地块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未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异常情况,未发现填埋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基于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项目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项目地块环境质量造成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罗涛

联系方式:*


报告编制单位:宁夏 (略)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951-*


,平罗县

“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项目地块”)位于宁夏回族自 (略) 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十一队,由2处邻近地块组成,两地块之间 (略) 、胜利村十一队已建村民住宅相隔,两地块合计占地面积*.97m2(合53.99亩)。具体建设范围是:地块一位于第六排水沟以东, (略) 以西, (略) 以南,交界沟以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2′49.64″,北纬38°57′31.86″,占地面积*.09m2(合41.72亩);地块二位 (略) 及胜利村十一队已建村民住宅以东, (略) 以西, (略) 以南,交界沟以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2′57.91″,北纬38°57′30.83″,占地面积8177.88m2(合12.27亩)。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宁夏 (略) 受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了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技术团队,对项目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走访当地居民、周边单位等,进行地块周边居民访谈,分析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及对本地块使用和储存情况、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识别和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5月编制了《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工作结论包括:

(1)调查中项目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历史一直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 (略) ,项目地块内未建设过任何工厂、企业,未涉及工业用途,未存在过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未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项目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

(2)相邻地块现状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略) ,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 (略) 。项目地块二南侧相邻地块有宁夏众福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21年4月,由平罗县灵沙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合作社的成立为本村居民提供就业岗位。目前村民集体养殖肉牛,养殖存栏量不足100头,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该合作社未形成规模化养殖。由于养殖规模较小,未开展环评、验收审批等相关环保手续办理工作。据调查,养殖活动无养殖废水产生;干清粪产生量较少,产生后经少量堆积发酵后,由本村养殖户还田使用;养殖户购买养殖保险,产生的病死牲畜按保险合同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做无害化处理。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2021年在宁夏众福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南侧建设村景观公园,截至目前除地面硬化外其余未建设完成。项目相邻地块不涉及工业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会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

(3)项目地块1km范围内有平罗县灵祥农牧专业合作社、未建设完成闲置的养鸡场。项目北侧的平罗县灵祥农牧专业合作社前身是沙湖纸业为胜利村提供的养殖帮扶项目,2015年由胜利村村民马占国接管经营至今,目前肉牛、羊养殖共计存栏量约300头。由于该养殖项目建设年代久远,建设单位沙湖纸业已破产倒闭,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已调离,环评、验收审批等相关环保手续资料已无法查询。据调查,养殖活动无养殖废水产生;牛、羊养殖干清粪产生后堆积发酵,提供给周边胜利村村民还田使用;合作社购买养殖保险,产生的病死牲畜按保险合同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做无害化处理。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东北侧的未建设完成闲置的养鸡场是乡政府规划建设项目,建设于2021年,但因各种原因仅完成厂房建设后就停工闲置至今,无养殖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未对项目地块产生污染影响。项目地块周边1km范围内不存在工业企业。

(4)项目地块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未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异常情况,未发现填埋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基于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项目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项目地块环境质量造成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平罗县灵沙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罗涛

联系方式:*


报告编制单位:宁夏 (略)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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