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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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中心项目

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 (略) 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中心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四至范围: 东至:地块边界 西至:地块边界 南至: (略) 北至:西顾泾)
  • 5.项目建设内容: (略) 拟征用现有厂区东侧的一块空地,实施“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新建厂房1栋,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具体为金加工生产设备及10条表面处理生产线、4条喷涂线、实验线、研发中心等生产线或设备,分别为位于新建厂房1层的2条锰系磷化线、1条锌系磷化线、1条铝化学镀锡线、1条铝基镀镍线、1条喷涂线及实验研发中心;位于新建厂房2层的1条铝基镀镍线、1条铁基化学镀镍线、1条铝钝化亲水线、1条镁合金磷化线、1条达克罗生产线(含酸洗磷化及喷粉达克罗两部分)及3条喷涂线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7月11日至2024年07月18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略) 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嘉定工 (略) 1588号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马宝人
  • 邮寄地址:嘉定工 (略) 158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ttp://**
  • 传  真:021-*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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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 (略) 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中心项目
  • 2.建设单位名称: (略)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四至范围: 东至:地块边界 西至:地块边界 南至: (略) 北至:西顾泾)
  • 5.项目建设内容: (略) 拟征用现有厂区东侧的一块空地,实施“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生产加工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新建厂房1栋,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具体为金加工生产设备及10条表面处理生产线、4条喷涂线、实验线、研发中心等生产线或设备,分别为位于新建厂房1层的2条锰系磷化线、1条锌系磷化线、1条铝化学镀锡线、1条铝基镀镍线、1条喷涂线及实验研发中心;位于新建厂房2层的1条铝基镀镍线、1条铁基化学镀镍线、1条铝钝化亲水线、1条镁合金磷化线、1条达克罗生产线(含酸洗磷化及喷粉达克罗两部分)及3条喷涂线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7月11日至2024年07月18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略) 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嘉定工 (略) 1588号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马宝人
  • 邮寄地址:嘉定工 (略) 158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ttp://**
  • 传  真:021-*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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