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联合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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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联合询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建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的通知》(建环〔2024〕9号)文件精神,建宁县教育局、建宁县林业局和建宁县闽 (略) 等部门将开展联合询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成果要求:开展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并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3.7月15日下午6:00(以寄达或送达为准), (略) ,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询价表密封(详见附件,并在封装处盖章),邮寄或送达至:建宁县教育局曾股长(0598-*);

4.届时询价单位将组织相关人员(含纪检干部)按相关程序现场开标,最低价者中标。

附件:建宁县教育局等部门2019年至今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询价表

特此公告。

建宁县教育局

建宁县林业局

建宁县闽 (略)

建宁县九县石 (略)

2024年7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建宁生态环境局、建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的通知》(建环〔2024〕9号)文件精神,建宁县教育局、建宁县林业局和建宁县闽 (略) 等部门将开展联合询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成果要求:开展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并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3.7月15日下午6:00(以寄达或送达为准), (略) ,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询价表密封(详见附件,并在封装处盖章),邮寄或送达至:建宁县教育局曾股长(0598-*);

4.届时询价单位将组织相关人员(含纪检干部)按相关程序现场开标,最低价者中标。

附件:建宁县教育局等部门2019年至今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询价表

特此公告。

建宁县教育局

建宁县林业局

建宁县闽 (略)

建宁县九县石 (略)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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