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南涧大有农牧有限公司保安1.2万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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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南涧大有农牧有限公司保安1.2万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04-*-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关于审批<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保安村委会凹溪村,地理位置东经100°37"10.58″、北纬24°59"4.13〞,项目区位于南涧县城东南侧,与县城直线距离约12.62km。规划总建筑面积*m2,建筑密度22.04%,容积率0.22,绿化率34.80%,建设标准化妊娠舍,分娩舍及其配套缓冲用房、仔猪暂存间,后备舍,公猪舍及其配套缓冲用房,物资仓库,料塔,休息功能用房及职工生活区等。项目总占地面积合计为12.24hm2,其中建构筑物区占地面积2.70hm2,道路及辅助设施区占地面积5.28hm2,绿化区4.26hm2。原地貌占地类型为林地(其他林地)和其他土地(裸土地),占地性质为临时用地。总投资为*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于2021年4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12月完工,累计工期44个月。属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项目所在地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2018)等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2.24hm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1个一级防治区,即项目建设区;3个二级分区,为建构筑物区、道路及辅助设施区、绿化区等。

四、基本同意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为71.*m3(表土剥离收集量1.*m3),回填利用量71.*m3(表土回覆1.*m3),无外借和弃方产生。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为12.24hm2,损毁植被面积11.42hm2;预测期内工程建设区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2925.83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630.38t。

六、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其中主体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工程措施:项目区表土剥离1.*m3;建构筑物区混凝土排水沟3030m;道路及辅助设施区排水工程1715m,跌水坎12m。(2)植物措施:绿化区绿化工程4.26hm2

方案新增工程措施:(1)工程措施:绿化区格宾石笼490m。(2)临时措施:道路及辅助设施区永临结合覆膜排水沟1715m,砖砌体沉砂池3口;绿化区土工布覆盖*m2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目的、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意核定的水土保持总投资495.*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277.*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7.*元,其中工程措施94.*元,植物措施*元、临时措施45.*元、独立费用56.*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37.*元、监理费7.*元)、基本预备费11.*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8.69%,土壤流失控制比1.06,渣土防护率达到99.04%,表土保护率达到95.8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36%,林草覆盖率34.23%。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方案实施进度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并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将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施工管理中,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措施工艺,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个季度向县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及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十二、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和《云南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的规定要求,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三、方案编制单位必须于30日内将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至项目建设涉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04-*-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关于审批<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保安村委会凹溪村,地理位置东经100°37"10.58″、北纬24°59"4.13〞,项目区位于南涧县城东南侧,与县城直线距离约12.62km。规划总建筑面积*m2,建筑密度22.04%,容积率0.22,绿化率34.80%,建设标准化妊娠舍,分娩舍及其配套缓冲用房、仔猪暂存间,后备舍,公猪舍及其配套缓冲用房,物资仓库,料塔,休息功能用房及职工生活区等。项目总占地面积合计为12.24hm2,其中建构筑物区占地面积2.70hm2,道路及辅助设施区占地面积5.28hm2,绿化区4.26hm2。原地貌占地类型为林地(其他林地)和其他土地(裸土地),占地性质为临时用地。总投资为*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于2021年4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12月完工,累计工期44个月。属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项目所在地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2018)等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2.24hm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1个一级防治区,即项目建设区;3个二级分区,为建构筑物区、道路及辅助设施区、绿化区等。

四、基本同意 (略) 保安1.*头核心种猪场一期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为71.*m3(表土剥离收集量1.*m3),回填利用量71.*m3(表土回覆1.*m3),无外借和弃方产生。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为12.24hm2,损毁植被面积11.42hm2;预测期内工程建设区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2925.83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630.38t。

六、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其中主体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工程措施:项目区表土剥离1.*m3;建构筑物区混凝土排水沟3030m;道路及辅助设施区排水工程1715m,跌水坎12m。(2)植物措施:绿化区绿化工程4.26hm2

方案新增工程措施:(1)工程措施:绿化区格宾石笼490m。(2)临时措施:道路及辅助设施区永临结合覆膜排水沟1715m,砖砌体沉砂池3口;绿化区土工布覆盖*m2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目的、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意核定的水土保持总投资495.*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277.*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7.*元,其中工程措施94.*元,植物措施*元、临时措施45.*元、独立费用56.*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37.*元、监理费7.*元)、基本预备费11.*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8.69%,土壤流失控制比1.06,渣土防护率达到99.04%,表土保护率达到95.8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36%,林草覆盖率34.23%。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方案实施进度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并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将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施工管理中,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措施工艺,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个季度向县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及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十二、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和《云南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的规定要求,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三、方案编制单位必须于30日内将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至项目建设涉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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