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16号
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16号
单位名称:郑州金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UKJ323
地址: (略) 崔庙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李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1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南侧车间门口外,部分易起尘物料裸露,料堆呈锥形,执法人员经现场测量料堆长12.2米、宽7米,面积为85.4平方米,6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企业, (略) 内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称重并清理,共计清理3车,重量分别是27.56吨、28.26吨、29.16吨,合计这处物料共重84.98吨(附有磅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 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金实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1份,证明郑州金实 (略) 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身份及生产的合法性;
2.苌建文、张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证明郑州金实 (略) 厂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覆盖物料称重、物料区物料未苫盖违法情况等;现场勘察照片:无人机巡查照片1张,露天堆放物料面积测量照片6张,证明未覆盖物料的面积;称重照片2张,证明证明未覆盖物料的重量。清理后照片2张,证明已对未覆盖物料进行清理整改;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6月11日对郑州金实 (略) 生产经理徐可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厂区露天堆放物料未按要求苫盖,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
6. 郑州金实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已办理,属于简化管理。
7.郑州金实 (略) 生产经理徐可锋(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你单位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物料按要求进行苫盖或清理。2024年6月12日下午,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清理,已按要求整改。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略)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
X = N + ( M-N )×[+]×50%
*=*+(*-*)x[(0/4)+(1-1)+(1-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未进行防尘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16号
单位名称:郑州金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UKJ323
地址: (略) 崔庙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李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1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南侧车间门口外,部分易起尘物料裸露,料堆呈锥形,执法人员经现场测量料堆长12.2米、宽7米,面积为85.4平方米,6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企业, (略) 内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称重并清理,共计清理3车,重量分别是27.56吨、28.26吨、29.16吨,合计这处物料共重84.98吨(附有磅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 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金实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1份,证明郑州金实 (略) 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身份及生产的合法性;
2.苌建文、张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证明郑州金实 (略) 厂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覆盖物料称重、物料区物料未苫盖违法情况等;现场勘察照片:无人机巡查照片1张,露天堆放物料面积测量照片6张,证明未覆盖物料的面积;称重照片2张,证明证明未覆盖物料的重量。清理后照片2张,证明已对未覆盖物料进行清理整改;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6月11日对郑州金实 (略) 生产经理徐可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厂区露天堆放物料未按要求苫盖,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
6. 郑州金实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已办理,属于简化管理。
7.郑州金实 (略) 生产经理徐可锋(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你单位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物料按要求进行苫盖或清理。2024年6月12日下午,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清理,已按要求整改。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略)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
X = N + ( M-N )×[+]×50%
*=*+(*-*)x[(0/4)+(1-1)+(1-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未进行防尘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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