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乐世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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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乐世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19号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6-24 2024-06-24
(略) (略)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19号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KW5EX4

地址: (略) 王村镇房罗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秋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1日,我 (略) 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交办的问题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 (略) 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督查问题交办通知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4页, (略) (略) 与督导组交办通知单上郑州 (略) 的关系;

(3)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秋娟(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略) 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 (略) (略) 经理王哲庆(身份证

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5)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现场勘查照片6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略) (略) 经理王哲庆询问笔录1份4页, (略) (略) 生产情况及位置分布和现场检查情况;

(6) (略) (略) 环评批复(荥环审【2020】168号)复印件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近1份2页, (略) (略) 生产项目的手续合法性、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7) (略) (略) 2024年1月-3月工资表1份3页,资产负债表1份1页, (略) (略) 企业规模。

(8)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1号]1份3页, (略) (略) 违法事实及整改期限。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6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3,(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你单位从业人员1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7)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32/52)+(22+12+12+12+12+12+12+12)/(52×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6-24 2024-06-24
(略) (略)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19号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KW5EX4

地址: (略) 王村镇房罗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秋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1日,我 (略) 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交办的问题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 (略) 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督查问题交办通知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4页, (略) (略) 与督导组交办通知单上郑州 (略) 的关系;

(3)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秋娟(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 (略) 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 (略) (略) 经理王哲庆(身份证

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5)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现场勘查照片6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略) (略) 经理王哲庆询问笔录1份4页, (略) (略) 生产情况及位置分布和现场检查情况;

(6) (略) (略) 环评批复(荥环审【2020】168号)复印件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近1份2页, (略) (略) 生产项目的手续合法性、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7) (略) (略) 2024年1月-3月工资表1份3页,资产负债表1份1页, (略) (略) 企业规模。

(8)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1号]1份3页, (略) (略) 违法事实及整改期限。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6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3,(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你单位从业人员1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7)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32/52)+(22+12+12+12+12+12+12+12)/(52×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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