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李四仓储服务厂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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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李四仓储服务厂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0号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7-08 2024-07-08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0号

单位名称: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李四清,410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JC63N75   地址: (略) 高山镇吴沟村

经营者:李四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8日,我局无人机飞行小组6月份日常巡查过程 (略) 高山镇吴沟村有一料场部分物料未覆盖。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经现场调查该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检查时该厂堆放有各种类型铝石块,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未覆盖的面积约20平方米,重量约60吨,易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 (略) 推送任务,证明案件来源。

2.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1页,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董国峰、周杨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 (略) 李四清仓储服务厂现场检查时的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及所属位置等;

5.无人机拍摄照片及现场勘察照片6页, (略) 李四清仓储服务厂存在违法行为;

6.2024年6月2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经营者李四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略) 各项基本信息、近期生产情况、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物料堆放场进行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类,序号27。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措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不涉及,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6(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0,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2×2)/(5×5) +[(1×1)+(1×1)+(1×1)+(1×1)+(1×1)+(1×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堆放有各种类型铝石块,部分未覆盖到位,易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佰**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7-08 2024-07-08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0号

单位名称: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李四清,410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JC63N75   地址: (略) 高山镇吴沟村

经营者:李四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8日,我局无人机飞行小组6月份日常巡查过程 (略) 高山镇吴沟村有一料场部分物料未覆盖。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经现场调查该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检查时该厂堆放有各种类型铝石块,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未覆盖的面积约20平方米,重量约60吨,易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 (略) 推送任务,证明案件来源。

2.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1页,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董国峰、周杨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 (略) 李四清仓储服务厂现场检查时的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及所属位置等;

5.无人机拍摄照片及现场勘察照片6页, (略) 李四清仓储服务厂存在违法行为;

6.2024年6月2 (略) 李四仓储服务厂经营者李四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略) 各项基本信息、近期生产情况、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物料堆放场进行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类,序号27。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措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不涉及,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6(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0,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2×2)/(5×5) +[(1×1)+(1×1)+(1×1)+(1×1)+(1×1)+(1×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堆放有各种类型铝石块,部分未覆盖到位,易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佰**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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