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2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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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24〕177号

诏安县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Y

住所:诏安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锴

2024年5月15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检查。 (略) 正在进行五金冲模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废水属间断排放,车间排放口没有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 (略) 诏安环境监 (略) 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4瓶,在厂区总排口采集水样2瓶;在你公司厂区外雨污混合排水沟采集水样4瓶。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等材料。 (略) 经理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予以确认。经查,你公司废水经处理后经污水排放口DW (略) (略) 。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2024年5月28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W*)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15mg/L、氨氮浓度为0.203mg/L、总磷浓度为0.44mg/L、总氮浓度为0.71mg/L、总镍浓度未检出、pH值6.5。2024年5月29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福建省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B*)显示你公司5.15污水排放口总铝浓度为1.8×104μg/L。对照标准及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你公司污水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mg/L、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mg/L、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L、总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总铝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mg/L、pH值6-9。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总铝浓度超过排放限值。2024年6月3日, (略) 诏安生态环 (略) 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经理对202 (略) 现场检查、采样情况和污水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情况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2.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3.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管道布局、车间位置、采样点位等情况);

4.2024年5月15日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证明202 (略) 废水采样等情况);

5.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证明你公司各个采样点位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6.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的福建省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B*)(证明你公司各个采样点位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7.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你公司经理身份信息及委托授权等情况);

8.2024年6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 (略) 现场检查、采样的情况再次予以确认等情况);

9.20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环保验收节选及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等情况);

10.2024年6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6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4〕12号), (略) 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总铝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3;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5倍以上,30倍以下,裁量等级3;

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无。

法定处罚上限M:*元;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2+1+1+1+1+3+1)/8=21/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0-2)/(3×2)]×40%=-4/15;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21/16-1)/4]×(0.6-4/15)=*元(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最终裁量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罚款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诏安县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Y

住所:诏安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锴

2024年5月15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检查。 (略) 正在进行五金冲模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废水属间断排放,车间排放口没有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 (略) 诏安环境监 (略) 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4瓶,在厂区总排口采集水样2瓶;在你公司厂区外雨污混合排水沟采集水样4瓶。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等材料。 (略) 经理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予以确认。经查,你公司废水经处理后经污水排放口DW (略) (略) 。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2024年5月28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W*)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15mg/L、氨氮浓度为0.203mg/L、总磷浓度为0.44mg/L、总氮浓度为0.71mg/L、总镍浓度未检出、pH值6.5。2024年5月29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福建省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B*)显示你公司5.15污水排放口总铝浓度为1.8×104μg/L。对照标准及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你公司污水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mg/L、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mg/L、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L、总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总铝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mg/L、pH值6-9。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总铝浓度超过排放限值。2024年6月3日, (略) 诏安生态环 (略) 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经理对202 (略) 现场检查、采样情况和污水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情况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2.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3.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管道布局、车间位置、采样点位等情况);

4.2024年5月15日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证明202 (略) 废水采样等情况);

5.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证明你公司各个采样点位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6.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的福建省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B*)(证明你公司各个采样点位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7.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你公司经理身份信息及委托授权等情况);

8.2024年6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 (略) 现场检查、采样的情况再次予以确认等情况);

9.20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环保验收节选及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等情况);

10.2024年6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6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4〕12号), (略) 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总铝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3;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5倍以上,30倍以下,裁量等级3;

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无。

法定处罚上限M:*元;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2+1+1+1+1+3+1)/8=21/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0-2)/(3×2)]×40%=-4/15;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21/16-1)/4]×(0.6-4/15)=*元(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最终裁量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罚款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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