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江苏船港物流有限公司镇江港龙门港区船港物流码头港池泊位技改工程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江苏船港物流有限公司镇江港龙门港区船港物流码头港池泊位技改工程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名称 | 镇江港龙门港区船港物流码头港池泊位技改工程 |
建设地点 | (略) 丹徒区高资街道勤丰村, (略) 现有厂区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环保产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改建为1个500吨级港池泊位,供1000吨级及以下船舶靠港装卸,对*吨级长江码头中部分散装水泥和水渣进行分流。港池泊位设计吞吐量*吨/年,装卸散装水泥*吨/年、水渣*/年吨。改建后全厂码头货种和总吞吐量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船舶舱底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码头面冲洗水、机修含油废水,船舶舱底油污水由船舶方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统一接收上岸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码头面冲洗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降尘,机修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江苏省丹徒经济 (略) 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限值和《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排放限值,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表1标准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装卸运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排放限值。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a类标准限值,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限值。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船舶维修废弃物、废旧收尘袋和沉淀池污泥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隔油池废油、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18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名称 | 镇江港龙门港区船港物流码头港池泊位技改工程 |
建设地点 | (略) 丹徒区高资街道勤丰村, (略) 现有厂区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环保产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改建为1个500吨级港池泊位,供1000吨级及以下船舶靠港装卸,对*吨级长江码头中部分散装水泥和水渣进行分流。港池泊位设计吞吐量*吨/年,装卸散装水泥*吨/年、水渣*/年吨。改建后全厂码头货种和总吞吐量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船舶舱底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码头面冲洗水、机修含油废水,船舶舱底油污水由船舶方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统一接收上岸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码头面冲洗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降尘,机修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江苏省丹徒经济 (略) 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限值和《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排放限值,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表1标准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装卸运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排放限值。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a类标准限值,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限值。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船舶维修废弃物、废旧收尘袋和沉淀池污泥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隔油池废油、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18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