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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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

关于合 (略) 《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 (略) 《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项目名称: 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丰县下塘镇
建设单位: 合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斯康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7月11日
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一厂区、二厂区位于长丰县下塘镇下塘工业 (略) (略) 交口西北侧和东侧,三厂区位于长丰县下塘镇智慧大 (略) 交口东北侧。项目建设新能源乘用车车身小总成件、饰件、车灯、座椅、副车架、结构零部件、电机、电动总成、电源、轻量化部件、冲压件等零部件生产线及公辅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小总成件、标件*车付/a、饰件*车付/a、车灯*车付/a、座椅*车付/a、副车架*车付/a、结构零部件*车付/a、电机*车付/a、电动总成*车付/a、电源*车付/a、总装件*车付/a、轻量化部件*车付/a、冲压件*车付/a,合计生产各类零部件*车付/a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磷含镍废水经含磷含镍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经预处理后的含磷含镍废水与含油/有机废水、综合废水依托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二期)项目建设的1座4200m3/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下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 (略) (略) ;各厂区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厂区公辅工程清净下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排水等)混合后经各厂区 (略) (略) 。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涉及16#厂房(车灯工厂)、19#厂房(车架工厂)、19#厂房(结构零部件工厂)、危化品仓库、地下管线、事故应急池、危废仓二(危废库)、含磷含镍废水预处理系统等重点防渗区应落实相关防渗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管理,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吸附、过滤、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本项目各类废气经处理后,注塑工段废气、发泡工段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热熔、注塑等工艺)排放限值,颗粒物、MDI、T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废气焚烧设施中SO2、N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特别排放限值;表面涂装工段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汽车制造行业 汽车零部件制造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危废库贮存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排放限值;燃烧机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有关限值”;锅炉废气颗粒物、SO2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的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其他生产工艺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排放限制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做到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标准;运营期厂界四周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胶、废胶桶、喷枪清洗废液、废清洗剂、废包装容器、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清洗剂、沾染清洗剂废抹布、 (略) 板、电路板粉尘、废迷宫纸箱、废催化剂、脱脂槽渣、磷化槽清槽废液、磷化槽渣、电泳漆渣、废超滤膜、废火花油、废切削液、含油废滤芯、废环氧树脂粉末、废绝缘漆、废液压油、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送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建设单位应强化危险废物的暂存和管理,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或委托专业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 (略) 政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五)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六)按《报告书》要求,以各厂区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设。你公司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项目。(七)按要求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八)你公司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权应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九)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略) 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 0551-*
邮箱: *@*63.com 通讯地址: (略) 蜀 (略) 1 (略) 政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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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 (略) 《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 (略) 《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项目名称: 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三期)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丰县下塘镇
建设单位: 合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斯康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7月11日
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一厂区、二厂区位于长丰县下塘镇下塘工业 (略) (略) 交口西北侧和东侧,三厂区位于长丰县下塘镇智慧大 (略) 交口东北侧。项目建设新能源乘用车车身小总成件、饰件、车灯、座椅、副车架、结构零部件、电机、电动总成、电源、轻量化部件、冲压件等零部件生产线及公辅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小总成件、标件*车付/a、饰件*车付/a、车灯*车付/a、座椅*车付/a、副车架*车付/a、结构零部件*车付/a、电机*车付/a、电动总成*车付/a、电源*车付/a、总装件*车付/a、轻量化部件*车付/a、冲压件*车付/a,合计生产各类零部件*车付/a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磷含镍废水经含磷含镍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经预处理后的含磷含镍废水与含油/有机废水、综合废水依托合肥比亚迪汽车零部件(二期)项目建设的1座4200m3/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下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 (略) (略) ;各厂区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厂区公辅工程清净下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排水等)混合后经各厂区 (略) (略) 。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涉及16#厂房(车灯工厂)、19#厂房(车架工厂)、19#厂房(结构零部件工厂)、危化品仓库、地下管线、事故应急池、危废仓二(危废库)、含磷含镍废水预处理系统等重点防渗区应落实相关防渗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管理,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吸附、过滤、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本项目各类废气经处理后,注塑工段废气、发泡工段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热熔、注塑等工艺)排放限值,颗粒物、MDI、T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废气焚烧设施中SO2、N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特别排放限值;表面涂装工段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汽车制造行业 汽车零部件制造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危废库贮存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排放限值;燃烧机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有关限值”;锅炉废气颗粒物、SO2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的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其他生产工艺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排放限制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做到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标准;运营期厂界四周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胶、废胶桶、喷枪清洗废液、废清洗剂、废包装容器、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清洗剂、沾染清洗剂废抹布、 (略) 板、电路板粉尘、废迷宫纸箱、废催化剂、脱脂槽渣、磷化槽清槽废液、磷化槽渣、电泳漆渣、废超滤膜、废火花油、废切削液、含油废滤芯、废环氧树脂粉末、废绝缘漆、废液压油、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送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建设单位应强化危险废物的暂存和管理,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或委托专业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 (略) 政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五)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六)按《报告书》要求,以各厂区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设。你公司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项目。(七)按要求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八)你公司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权应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九)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略) 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 0551-*
邮箱: *@*63.com 通讯地址: (略) 蜀 (略) 1 (略) 政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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