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航空小镇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高新区航空小镇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地块为高新区航空小镇*-A02-1地块,该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地块北 (略) 南侧,西侧为航空大道,南侧靠近兰田新村,东侧靠近昌河飞机工业(集团) (略) 吕蒙厂区。地块历史上主要以水田、旱地、竹林地、草地为主。
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可知本调查地块规划为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可知,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以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块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地块后期变更使用提供依据。
针对上述要求,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中核 (略) (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成立调查工作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导则和相关规范,于2024年7月3日-7月4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对地块历史和现状进行初步综合分析后,完成最终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得出以下结论:
(1)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的工作分析,高新区航空小镇*-A02-1地块历史情况如下:地块用地历史简单,历史至今主要以水田、旱地、竹林地、草地为主,地块内未从事过企业生产活动,地块内从未进行相关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未发现明显的污染痕迹。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可知,地块目前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以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2)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本地块内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各类槽罐,地块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由于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生产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内没有污染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形,本地块内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本次通过 (略) 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了解到,周边企业未曾发生过污染泄露等环境影响事故,同时根据访谈周边居民及村委会,未发现土壤及地下水异常现象。由此可见地块周边区域对本地块的影响较小,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现阶段规划设计,该地块可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但后续应该加强管理,防止地块受到污染。
本次调查地块为高新区航空小镇*-A02-1地块,该 (略) 高新技术开发区,地块北 (略) 南侧,西侧为航空大道,南侧靠近兰田新村,东侧靠近昌河飞机工业(集团) (略) 吕蒙厂区。地块历史上主要以水田、旱地、竹林地、草地为主。
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可知本调查地块规划为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可知,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以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块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地块后期变更使用提供依据。
针对上述要求,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中核 (略) (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成立调查工作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导则和相关规范,于2024年7月3日-7月4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对地块历史和现状进行初步综合分析后,完成最终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得出以下结论:
(1)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的工作分析,高新区航空小镇*-A02-1地块历史情况如下:地块用地历史简单,历史至今主要以水田、旱地、竹林地、草地为主,地块内未从事过企业生产活动,地块内从未进行相关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未发现明显的污染痕迹。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可知,地块目前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以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2)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本地块内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各类槽罐,地块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由于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生产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内没有污染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形,本地块内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本次通过 (略) 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了解到,周边企业未曾发生过污染泄露等环境影响事故,同时根据访谈周边居民及村委会,未发现土壤及地下水异常现象。由此可见地块周边区域对本地块的影响较小,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现阶段规划设计,该地块可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但后续应该加强管理,防止地块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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