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安置房剩余房源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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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安置房剩余房源处置公告

(略) 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略) 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经研究, (略) 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安置房剩余房源(以下简称芳华里小区)向社会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公开出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芳华里小区 (略) 城厢社区岑溪中学与文昌苑小区旁,本次处置的 (略) 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2号楼、3号楼,共416套。销售户型有110㎡、111㎡、112㎡、117㎡、125㎡、133㎡、142㎡,总层高27层,均为两梯四户电梯房,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二、销售价格

该小区的销售单价区间为3600-3800元/㎡,具体以商品房买卖成交价为准。

三、申购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芳华里小区申购对象

1.本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包含已实施改造和纳入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内的棚户区改造范围,下同),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详见附件1);

2.本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改造范围内居民户籍或租住住宅房屋满一年的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3.全市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环卫行业、公交系统职工、消防救援人员、协警、重点优抚对象、产业园区工人、新落户就业大学毕 (略) 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等;

4.城区范围内,正在享受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并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家庭;

5.城区范围内,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并承诺在购房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家庭。

(二)申购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婚人员(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单身人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3.剩余房源申购对象的中第2、3、4、5类人员 (略) 区名下无房产或住房困难(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m2及以下);

4.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住房;已经认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的家庭,视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三)不得作为剩余房源申购对象的情形

1.已认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的;

2.被拆迁家庭已签订了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或选择回建地安置的;

3.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4.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但未承诺在购房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

四、安置对象申购及认定审批程序

1.申购人到安置房营销中心填写《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购材料给售楼部。

2.售楼部工作人员根据申购人不同的身份类别,分类送至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3.市棚改办接收到申购材料经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4.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申购人签订《安置协议》,安置房营销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进行认购,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买卖合同,由安置房建设单位 (略) 签备案, (略) 棚改办备案。

五、申购所需材料

申购芳华里小区的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住房申请表》(附件2);

2.户口簿和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共同生活情况证明(附件3);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具结书(附件4);

4.工作证明(第3类人员需提供)、优抚证(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

5.租房合同(第2类人员需提供);

6.住房情况材料:(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2)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享受保障房情况证明;(3)属申购对象第1类人群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书(附件5);

8.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轮候期内,需提供放弃申请材料及承诺书(附件6);

9.申请人提供查询授权及承诺书(附件7);

10.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备注:第2(除附件3)、3(除附件4)、4、5、6-(3)、10条需申购人提供,其他材料领表填写完善上交或自行下载打印填写上交。

六、材料收集

申购家庭应在规定的受理地点提交申请。申请地点: (略) 城厢社区岑溪中学与文昌苑 (略) 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综合楼安置房售楼部。联系电话:0774-*。

七、其他事项

(一)以虚假资料骗购“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房的申购人,取消其购房资格, (略) (略) 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公告》所指棚户区改造 (略) 棚改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略) (略)

2024年7月11日


关联文件:

(略) 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略) 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经研究, (略) 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安置房剩余房源(以下简称芳华里小区)向社会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公开出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芳华里小区 (略) 城厢社区岑溪中学与文昌苑小区旁,本次处置的 (略) 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2号楼、3号楼,共416套。销售户型有110㎡、111㎡、112㎡、117㎡、125㎡、133㎡、142㎡,总层高27层,均为两梯四户电梯房,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二、销售价格

该小区的销售单价区间为3600-3800元/㎡,具体以商品房买卖成交价为准。

三、申购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芳华里小区申购对象

1.本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包含已实施改造和纳入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内的棚户区改造范围,下同),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详见附件1);

2.本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改造范围内居民户籍或租住住宅房屋满一年的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3.全市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环卫行业、公交系统职工、消防救援人员、协警、重点优抚对象、产业园区工人、新落户就业大学毕 (略) 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等;

4.城区范围内,正在享受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并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家庭;

5.城区范围内,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并承诺在购房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家庭。

(二)申购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婚人员(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单身人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3.剩余房源申购对象的中第2、3、4、5类人员 (略) 区名下无房产或住房困难(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m2及以下);

4.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住房;已经认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的家庭,视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三)不得作为剩余房源申购对象的情形

1.已认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的;

2.被拆迁家庭已签订了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或选择回建地安置的;

3.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4.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但未承诺在购房 (略) 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

四、安置对象申购及认定审批程序

1.申购人到安置房营销中心填写《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购材料给售楼部。

2.售楼部工作人员根据申购人不同的身份类别,分类送至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3.市棚改办接收到申购材料经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4.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申购人签订《安置协议》,安置房营销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进行认购,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买卖合同,由安置房建设单位 (略) 签备案, (略) 棚改办备案。

五、申购所需材料

申购芳华里小区的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住房申请表》(附件2);

2.户口簿和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共同生活情况证明(附件3);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具结书(附件4);

4.工作证明(第3类人员需提供)、优抚证(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

5.租房合同(第2类人员需提供);

6.住房情况材料:(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2)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享受保障房情况证明;(3)属申购对象第1类人群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书(附件5);

8.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轮候期内,需提供放弃申请材料及承诺书(附件6);

9.申请人提供查询授权及承诺书(附件7);

10.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备注:第2(除附件3)、3(除附件4)、4、5、6-(3)、10条需申购人提供,其他材料领表填写完善上交或自行下载打印填写上交。

六、材料收集

申购家庭应在规定的受理地点提交申请。申请地点: (略) 城厢社区岑溪中学与文昌苑 (略) 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综合楼安置房售楼部。联系电话:0774-*。

七、其他事项

(一)以虚假资料骗购“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房的申购人,取消其购房资格, (略) (略) 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公告》所指棚户区改造 (略) 棚改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略) (略)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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