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数据局关于2024年7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如东县数据局关于2024年7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 (略) 16号
邮 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吨/年有机溶剂废液回收利用项目 | 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风光大道28号 | 南通 (略) | 江苏 (略) | 南通 (略) 拟投资*.*元,在现有厂区内利用已建厂房,新建仓储用房、附属用房及其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8034平方米;新建三套废有机溶剂处理装置,其中废溶剂*腈、废溶剂异*醇、废溶剂2-*基四氢呋喃共用一套精馏装置,采用连续精馏法;废溶剂*醇、废溶剂四氢呋喃共用一套精馏装置,采用连续精馏法;废溶剂二*基亚砜、废溶剂1,4-*二醇及废溶剂N,N-二*基*酰胺共用一套精馏装置,采用间歇精馏法。购置加热釜、精馏塔、冷凝器等生产设备124台套。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处理*吨废溶剂回收利用处置能力。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分析室废气、污水站废气。其中工艺废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分析室废气收集后采用“三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一级酸喷淋+一级水喷淋”处理。有机废气中非*烷总烃、*醇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正*醇、*酮、*腈、N、N二*基*酰胺、二*胺、二*基亚砜、环己烷、四氢呋喃等因子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的相关标准,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过厂内处理后排放至如东 (略) 进行处理,如东 (略) 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排放标准,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黄海。本项目对受纳尾水的水体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水环境质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机械泵等,采用“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固废可全部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 (略)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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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吨/年有机溶剂废液回收利用项目 | 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风光大道28号 | 南通 (略) | 江苏 (略) | 南通 (略) 拟投资*.*元,在现有厂区内利用已建厂房,新建仓储用房、附属用房及其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8034平方米;新建三套废有机溶剂处理装置,其中废溶剂*腈、废溶剂异*醇、废溶剂2-*基四氢呋喃共用一套精馏装置,采用连续精馏法;废溶剂*醇、废溶剂四氢呋喃共用一套精馏装置,采用连续精馏法;废溶剂二*基亚砜、废溶剂1,4-*二醇及废溶剂N,N-二*基*酰胺共用一套精馏装置,采用间歇精馏法。购置加热釜、精馏塔、冷凝器等生产设备124台套。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处理*吨废溶剂回收利用处置能力。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分析室废气、污水站废气。其中工艺废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分析室废气收集后采用“三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一级酸喷淋+一级水喷淋”处理。有机废气中非*烷总烃、*醇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正*醇、*酮、*腈、N、N二*基*酰胺、二*胺、二*基亚砜、环己烷、四氢呋喃等因子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的相关标准,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过厂内处理后排放至如东 (略) 进行处理,如东 (略) 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排放标准,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黄海。本项目对受纳尾水的水体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水环境质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机械泵等,采用“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固废可全部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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