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中心城区凤岭片区FL-05南宁铁路局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地块维护方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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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中心城区凤岭片区FL-05南宁铁路局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局部地块维护方案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 (略) 中心城区凤岭片区FL-05( (略) 局)单元控制性详 (略) 设计》局部地块维护方案进行公示。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三)《 (略) 中心城区凤岭片区FL-05( (略) 局)单元控制性详 (略) 设计》。

(四)国家、自 (略) 其他相关规范、技术规定和文件要求。

(五)规划范围相关基础资料、现状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维护范围

本次维护地块具体用地范围为 (略) 以西、 (略) 南北两侧的局部地块。

三、规划维护主要内容

(一)将02-09、02-14、02-31地块分别由加油加气站用地、商务设施用地、防护绿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同时取消与02-12地块之间 (略) 后与02-12地块合并;将02-13地块规划幼儿园位置调整至地块西侧,并增加建设规模。

(二)将02-40地块由商务设施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

(三)调整02-49地块边界,由商务兼容商业、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调整02-50地块规划小学边界,并增加建设规模。

四、公示时间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10日。

五、公示地点

(一) (略) 自 (略) 站(http://**.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划管理-网上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公示”栏。

(二)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公告栏( (略) 自然资源局正门右侧)。

(三) (略) 规划展示馆公示栏( (略) (略) 3号)。

同时,将从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5日(共三个工作日) (略) 自 (略) 站(http://**)、今日头条( (略) 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公告以告知具体公示信息的查询方式。

六、意见反馈途径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10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略) 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联系电话:0771-*、*,邮寄地址: (略) (略) 3- (略) 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办公室十楼1012、1013室,邮编:*)。

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 (略) 中心城区凤岭片区FL-05( (略) 局)单元控制性详 (略) 设计》局部地块维护方案进行公示。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三)《 (略) 中心城区凤岭片区FL-05( (略) 局)单元控制性详 (略) 设计》。

(四)国家、自 (略) 其他相关规范、技术规定和文件要求。

(五)规划范围相关基础资料、现状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维护范围

本次维护地块具体用地范围为 (略) 以西、 (略) 南北两侧的局部地块。

三、规划维护主要内容

(一)将02-09、02-14、02-31地块分别由加油加气站用地、商务设施用地、防护绿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同时取消与02-12地块之间 (略) 后与02-12地块合并;将02-13地块规划幼儿园位置调整至地块西侧,并增加建设规模。

(二)将02-40地块由商务设施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

(三)调整02-49地块边界,由商务兼容商业、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调整02-50地块规划小学边界,并增加建设规模。

四、公示时间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10日。

五、公示地点

(一) (略) 自 (略) 站(http://**.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划管理-网上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公示”栏。

(二)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公告栏( (略) 自然资源局正门右侧)。

(三) (略) 规划展示馆公示栏( (略) (略) 3号)。

同时,将从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5日(共三个工作日) (略) 自 (略) 站(http://**)、今日头条( (略) 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公告以告知具体公示信息的查询方式。

六、意见反馈途径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10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略) 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联系电话:0771-*、*,邮寄地址: (略) (略) 3- (略) 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办公室十楼1012、1013室,邮编:*)。

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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