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朝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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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朝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4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福建省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6WRW0A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5379

  法定代表人:张端琴

  我局于2024年04月03日对位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省 (略) (以下称“你公司”)为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 (略) 段有7台挖掘机正在作业,其中你公司的1台挖掘机在作业时尾部冒黑烟。根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略) 使 (略) 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4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 (略) 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4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略) 提供的土石方机械合同协议书,证明你公司为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

  4、2024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2024年04月03日、2024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4月22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16号)并于2024年04月2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略) 同安区)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5月07日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4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福建省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6WRW0A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5379

  法定代表人:张端琴

  我局于2024年04月03日对位于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省 (略) (以下称“你公司”)为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 (略) 段有7台挖掘机正在作业,其中你公司的1台挖掘机在作业时尾部冒黑烟。根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略) 使 (略) 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4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 (略) 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4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略) 提供的土石方机械合同协议书,证明你公司为同翔高新城产业公共服务配套建设E项目一期场平工程提供土方开挖及运输服务。

  4、2024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2024年04月03日、2024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4月22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16号)并于2024年04月2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略) 同安区)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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