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启东市永玮热处理厂普通合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原启东市永玮热处理厂普通合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前期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
(1)2023年10月,项目组成员在地块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通过对调查地块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地块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了解情况,同时参照企业自查评估报告,地块内历史上仅 (略) 永玮热处理厂(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热处理金属锻件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电炉加热以及冷却等。该地块未发生过化学品泄露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为设备维修遗洒的机油及润滑油,可能产生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2)地块北侧为原废品回收站;地块西侧 (略) ,隔路为合兴镇村三组;地块南侧为原废品回收站;地块东侧为钢材转运厂,现场探勘时,南北两侧已经为空地,东侧钢材转运厂地面已经硬化,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综上,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出明显特征污染因子为 石油烃(C10-C40)。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气味无异常。
(3)本次调查共设置了4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共采集并送检18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还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的氯化物、硫酸盐、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氟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建设需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前期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
(1)2023年10月,项目组成员在地块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通过对调查地块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地块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了解情况,同时参照企业自查评估报告,地块内历史上仅 (略) 永玮热处理厂(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热处理金属锻件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电炉加热以及冷却等。该地块未发生过化学品泄露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为设备维修遗洒的机油及润滑油,可能产生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2)地块北侧为原废品回收站;地块西侧 (略) ,隔路为合兴镇村三组;地块南侧为原废品回收站;地块东侧为钢材转运厂,现场探勘时,南北两侧已经为空地,东侧钢材转运厂地面已经硬化,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综上,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出明显特征污染因子为 石油烃(C10-C40)。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气味无异常。
(3)本次调查共设置了4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共采集并送检18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还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的氯化物、硫酸盐、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氟化物。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建设需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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