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白罚〔2024〕4号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白罚〔2024〕4号
克环白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德丰亿升 (略) ???????????????????
法定代表人:王建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J ?????????
地址:新 (略) 白碱滩 (略) 806号 ?
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新疆德丰亿升 (略)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2.?2024年4月21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1J,法定代表人王建春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疆德丰亿升 (略) 。
3.?2024年4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刘大*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疆德丰亿升 (略)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刘大*确认签字,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4. 2024年4月20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61J001P)副本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5. 2024年4月20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61J001P)副本复印件中废水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可以证实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6. 2024年4月20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可以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仅在2023年3月和11月开展污染源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白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有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中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克环白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德丰亿升 (略) ???????????????????
法定代表人:王建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J ?????????
地址:新 (略) 白碱滩 (略) 806号 ?
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新疆德丰亿升 (略)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2.?2024年4月21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1J,法定代表人王建春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疆德丰亿升 (略) 。
3.?2024年4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刘大*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疆德丰亿升 (略)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刘大*确认签字,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4. 2024年4月20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61J001P)副本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5. 2024年4月20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61J001P)副本复印件中废水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可以证实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6. 2024年4月20日,新疆德丰亿升 (略) 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可以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仅在2023年3月和11月开展污染源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白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有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中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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