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项目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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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项目审批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辽宁省第十 (略) 实验室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抚环东审[2024] 5号

关于辽宁省第十 (略)

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第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省第十 (略) 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项 (略) 东洲 (略) (东段)4-4号,主体工程新建实验室(建筑面积809.34m2)、碎样间(占地面积80m2)和产品库房(占地面积50m2)并内设检测设备及相应的环保设施,项目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检测、国土资源调查样品检测、地质环境检测以及土工试验,年检测样品量约5000件。项目总投资410.*元,环保投资50.*元。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实验楼有组织排放废气要经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碎样间有组织排放废气要经1套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 A 中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2、项目实验废液和头道清洗废水要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器皿纯水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经自建的一体化实验室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排入化粪池, (略) (略) 最终进入三宝屯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至化粪池, (略) (略) 排入三宝屯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放的废水必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3、项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基础减振、再通过建筑物隔声进行减噪。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生活垃圾收集后分类袋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工业固废要暂存于固废暂存处,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要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项目试剂库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处地面必须硬化。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辽宁省第十 (略) 实验室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抚环东审[2024] 5号

关于辽宁省第十 (略)

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第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省第十 (略) 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项 (略) 东洲 (略) (东段)4-4号,主体工程新建实验室(建筑面积809.34m2)、碎样间(占地面积80m2)和产品库房(占地面积50m2)并内设检测设备及相应的环保设施,项目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检测、国土资源调查样品检测、地质环境检测以及土工试验,年检测样品量约5000件。项目总投资410.*元,环保投资50.*元。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实验楼有组织排放废气要经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碎样间有组织排放废气要经1套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SDG干式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 A 中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2、项目实验废液和头道清洗废水要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器皿纯水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经自建的一体化实验室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排入化粪池, (略) (略) 最终进入三宝屯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至化粪池, (略) (略) 排入三宝屯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放的废水必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3、项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基础减振、再通过建筑物隔声进行减噪。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生活垃圾收集后分类袋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工业固废要暂存于固废暂存处,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要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项目试剂库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处地面必须硬化。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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