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0万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0万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 (略) *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吨/年釜式法工艺EVA装置、包装及立体仓库,配套建设部分罐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2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优化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升级惰化控制系统,与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企业开展合作,提高码头油气实际回收率。废液焚烧炉及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应于2024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指标的 (略) 工作;结合全厂检修,完成制氢装置废气脱硝治理措施改造。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挤压造粒系统废气、醋酸*烯(VA)精制不凝气等装置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送至新建的蓄热式氧化炉(RTO)处理,尾气通过3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阻聚剂配制废气、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15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后,送化工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油和废VA混合物、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回收VA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VA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新建RTO尾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监测指标包括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3585吨/年、0.0359吨/年、7.528吨/年、33.87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 (略) 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585吨/年、氨氮0.0359吨/年、二氧化硫7.528吨/年、氮氧化物33.872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6.79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32.154吨/年),由 (略) 已完成的外走马埭油气回收系统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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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 (略) *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吨/年釜式法工艺EVA装置、包装及立体仓库,配套建设部分罐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2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优化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升级惰化控制系统,与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企业开展合作,提高码头油气实际回收率。废液焚烧炉及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应于2024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指标的 (略) 工作;结合全厂检修,完成制氢装置废气脱硝治理措施改造。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挤压造粒系统废气、醋酸*烯(VA)精制不凝气等装置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送至新建的蓄热式氧化炉(RTO)处理,尾气通过3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阻聚剂配制废气、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15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后,送化工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油和废VA混合物、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回收VA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VA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新建RTO尾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监测指标包括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3585吨/年、0.0359吨/年、7.528吨/年、33.87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 (略) 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585吨/年、氨氮0.0359吨/年、二氧化硫7.528吨/年、氮氧化物33.872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6.79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32.154吨/年),由 (略) 已完成的外走马埭油气回收系统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 (略) *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吨/年釜式法工艺EVA装置、包装及立体仓库,配套建设部分罐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2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优化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升级惰化控制系统,与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企业开展合作,提高码头油气实际回收率。废液焚烧炉及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应于2024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指标的 (略) 工作;结合全厂检修,完成制氢装置废气脱硝治理措施改造。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挤压造粒系统废气、醋酸*烯(VA)精制不凝气等装置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送至新建的蓄热式氧化炉(RTO)处理,尾气通过3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阻聚剂配制废气、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15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后,送化工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油和废VA混合物、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回收VA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VA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新建RTO尾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监测指标包括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3585吨/年、0.0359吨/年、7.528吨/年、33.87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 (略) 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585吨/年、氨氮0.0359吨/年、二氧化硫7.528吨/年、氮氧化物33.872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6.79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32.154吨/年),由 (略) 已完成的外走马埭油气回收系统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 (略) *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吨/年釜式法工艺EVA装置、包装及立体仓库,配套建设部分罐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2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优化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升级惰化控制系统,与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企业开展合作,提高码头油气实际回收率。废液焚烧炉及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应于2024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指标的 (略) 工作;结合全厂检修,完成制氢装置废气脱硝治理措施改造。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挤压造粒系统废气、醋酸*烯(VA)精制不凝气等装置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送至新建的蓄热式氧化炉(RTO)处理,尾气通过3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阻聚剂配制废气、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15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后,送化工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油和废VA混合物、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回收VA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VA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新建RTO尾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监测指标包括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3585吨/年、0.0359吨/年、7.528吨/年、33.87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 (略) 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585吨/年、氨氮0.0359吨/年、二氧化硫7.528吨/年、氮氧化物33.872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6.79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32.154吨/年),由 (略) 已完成的外走马埭油气回收系统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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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 (略) *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吨/年釜式法工艺EVA装置、包装及立体仓库,配套建设部分罐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2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优化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升级惰化控制系统,与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企业开展合作,提高码头油气实际回收率。废液焚烧炉及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应于2024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指标的 (略) 工作;结合全厂检修,完成制氢装置废气脱硝治理措施改造。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挤压造粒系统废气、醋酸*烯(VA)精制不凝气等装置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送至新建的蓄热式氧化炉(RTO)处理,尾气通过3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阻聚剂配制废气、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15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后,送化工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油和废VA混合物、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回收VA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VA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新建RTO尾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监测指标包括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3585吨/年、0.0359吨/年、7.528吨/年、33.87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 (略) 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585吨/年、氨氮0.0359吨/年、二氧化硫7.528吨/年、氮氧化物33.872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6.79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32.154吨/年),由 (略) 已完成的外走马埭油气回收系统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 (略) *吨/年EV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吨/年釜式法工艺EVA装置、包装及立体仓库,配套建设部分罐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2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优化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升级惰化控制系统,与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的航运企业开展合作,提高码头油气实际回收率。废液焚烧炉及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应于2024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指标的 (略) 工作;结合全厂检修,完成制氢装置废气脱硝治理措施改造。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挤压造粒系统废气、醋酸*烯(VA)精制不凝气等装置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送至新建的蓄热式氧化炉(RTO)处理,尾气通过3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阻聚剂配制废气、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15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后,送化工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油和废VA混合物、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回收VA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VA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新建RTO尾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监测指标包括非*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3585吨/年、0.0359吨/年、7.528吨/年、33.87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 (略) 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585吨/年、氨氮0.0359吨/年、二氧化硫7.528吨/年、氮氧化物33.872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6.79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32.154吨/年),由 (略) 已完成的外走马埭油气回收系统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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