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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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6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实施主体

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首次被发现;

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主动恢复原状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2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具备备案条件的,责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3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4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5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6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正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实施主体

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首次被发现;

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主动恢复原状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2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具备备案条件的,责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3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4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5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6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正的。

(略) 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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