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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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4〕4号
2024-06-28 市规划资源局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已经2024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也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本市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总平面图可以用作公开。
  规划许可内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遮蔽保密信息。规划许可内容整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同意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上加盖业务管理专用章,并将其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核发,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档案留存。
  第五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 (略) 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建设工地入口处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市政线性工程的公告牌可以设置在建设工地沿线方便查看处。公告牌设置时间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复验、竣工规划验收以及日常巡查时,检查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
  第七条 规划许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的依据和事由;
  (二)公开的起讫时间;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
  公告牌应当署建设单位(个人)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规划许可公告样式详见附件。
  第八条 公告牌规格一般不宜小于110厘米×80厘米。材料可采用塑封或者其他防风防雨、利于展示的形式。
  第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成竣工规划验收前,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经批准进行调整,且调整后许可的内容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开工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时,拍摄公告现场照片,作为现场资料,与规划许可公开的有关书面材料一并归入开工复验或者竣工规划档案留存。
  第十一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日常巡查中,对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公告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 规划资源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 (略) 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附件:规划许可公告(样式)
  附件
  规划许可公告(样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进行公开。
  公开起讫时间:即日起至本证许可建设内容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建设单位名称(印章)
  ××××年××月××日


关于印发《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4〕4号
2024-06-28 市规划资源局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已经2024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也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本市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总平面图可以用作公开。
  规划许可内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遮蔽保密信息。规划许可内容整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同意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上加盖业务管理专用章,并将其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核发,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档案留存。
  第五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 (略) 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建设工地入口处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市政线性工程的公告牌可以设置在建设工地沿线方便查看处。公告牌设置时间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复验、竣工规划验收以及日常巡查时,检查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
  第七条 规划许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的依据和事由;
  (二)公开的起讫时间;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
  公告牌应当署建设单位(个人)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规划许可公告样式详见附件。
  第八条 公告牌规格一般不宜小于110厘米×80厘米。材料可采用塑封或者其他防风防雨、利于展示的形式。
  第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成竣工规划验收前,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经批准进行调整,且调整后许可的内容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开工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时,拍摄公告现场照片,作为现场资料,与规划许可公开的有关书面材料一并归入开工复验或者竣工规划档案留存。
  第十一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日常巡查中,对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公告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 规划资源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 (略) 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附件:规划许可公告(样式)
  附件
  规划许可公告(样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进行公开。
  公开起讫时间:即日起至本证许可建设内容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建设单位名称(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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