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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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 (略) 11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良井镇银山工业区

建设单位

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略) 锐 (略)

项目概况

  项目年产挤出胶辊*件、橡胶密封圈*万件、橡胶模压件*件、显影辊*件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增设化学反应的生产工序。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废水经设备配套循环过滤装置处理后作为水喷淋塔补充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浓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自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 A 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以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标准值中三者的较严值后排入大沥河;远期:待市 (略) 接通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略) ,进入惠阳区良井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混炼、压延、挤出成型、模压成型、烘烤、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二硫化碳、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喷涂工序产生的TVOC、NMH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桶、废机油、喷淋废水、废弃滤棉、废活性炭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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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惠阳区淡水街 (略) 11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良井镇银山工业区

建设单位

百恩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略) 锐 (略)

项目概况

  项目年产挤出胶辊*件、橡胶密封圈*万件、橡胶模压件*件、显影辊*件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增设化学反应的生产工序。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废水经设备配套循环过滤装置处理后作为水喷淋塔补充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浓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自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 A 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以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标准值中三者的较严值后排入大沥河;远期:待市 (略) 接通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略) ,进入惠阳区良井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混炼、压延、挤出成型、模压成型、烘烤、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二硫化碳、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喷涂工序产生的TVOC、NMH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桶、废机油、喷淋废水、废弃滤棉、废活性炭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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