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川维化工公司年产5万吨特种PVA树脂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川维化工公司年产5万吨特种PVA树脂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中国石化集团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年产*吨特种PVA树脂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五洲 (略) (略) 年产*吨特种PVA树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5-*)节能报告。
二、建设周期:2024年12月至2026年7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聚*烯醇、醋酸*酯,其中聚*烯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04.09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电石、*酸*烯酯、聚*烯醇、1,4-*二醇、双氰胺和单氰胺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023)1级水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2.212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0吨标准煤(当量值)、*.1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5341.*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564.31吨(当量值)、*.27吨(等价值);年耗0.6兆帕低压蒸汽40.*吨,折合标准煤*.81吨(当量值)、*.71吨(等价值);年耗3.6兆帕中压蒸汽4.*吨,折合标准煤4478.07吨(当量值)、6792.56吨(等价值);年耗柴油0.33吨,折合标准煤0.48吨;年输出120摄氏度凝结水45.*吨,折合标准煤6520.67吨(当量值)、7074.92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制冷机组、风机、变压器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中国石化集团 (略) :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年产*吨特种PVA树脂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五洲 (略) (略) 年产*吨特种PVA树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5-*)节能报告。
二、建设周期:2024年12月至2026年7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聚*烯醇、醋酸*酯,其中聚*烯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04.09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电石、*酸*烯酯、聚*烯醇、1,4-*二醇、双氰胺和单氰胺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023)1级水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2.212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0吨标准煤(当量值)、*.1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5341.*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564.31吨(当量值)、*.27吨(等价值);年耗0.6兆帕低压蒸汽40.*吨,折合标准煤*.81吨(当量值)、*.71吨(等价值);年耗3.6兆帕中压蒸汽4.*吨,折合标准煤4478.07吨(当量值)、6792.56吨(等价值);年耗柴油0.33吨,折合标准煤0.48吨;年输出120摄氏度凝结水45.*吨,折合标准煤6520.67吨(当量值)、7074.92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制冷机组、风机、变压器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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